怎样申办学校

怎样申办学校,第1张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申办民办学校过程中,除举办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拟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外,申报者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各自权限审批。其中,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ks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申办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一种情况是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这两种情况要求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形式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经过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前述第1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交前述第2条所规定的第(3)、(4)、(5)项规定的材料。

(三)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民办学校的登记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供下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办学许可证;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z明;

4、学校章程。

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程序,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依法设立要求学校设立条件,标准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依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ks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设立依据

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 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 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 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 *** 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

第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简易建筑物;2、危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ks情况;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4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5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6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 *** 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置与装备。

7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8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9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11学校分立、合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2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13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4学校变更举办者,同时涉及地址变更的,应当达到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15学校新举办者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出资举办该学校,并形成相关决议

16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按元学校设置审批程序,由设区市政府报审批机关核准

17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18学校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对财务清算报告认可无疑义,签订举办权转让协议,明确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的处理意见,保证变更举办者后学校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19变更名称,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住所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20学校终止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2)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1学校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由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核准

2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注意问题

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办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勘验等工作。

2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申请主体有何特殊要求?

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提出。

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高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

4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5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期多长?

答:高等职业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民办教育提供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ks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的权威状态;民办学校的建立和实施提供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由行政部门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并复制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从办学收入和办学结余中取得办学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从办学中获得收入,其办学余额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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