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不可代替性的审计程序是哪些

具有不可代替性的审计程序是哪些,第1张

审计取证是不可代替的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是不可代替的审计程序;

审计依据是不可代替的审计程序;

审计送达是不可代替的审计程序。

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第三,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区别

小额诉讼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编第13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共5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群众、简化诉讼、快速解决纠纷,但仍未对中国的简易程序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只是普通程序在某些环节上的简化,未充分考虑小额、轻微事件在处理上的特殊性,可以形象的称之为“普通程序的精装版”(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 《法学研究》2000)。因此,在处理小额、轻微事件时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同普通程序相同的制度缺陷。小额诉讼程序与中国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理念,还是在诉讼方式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小额诉讼程序不仅是为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日本,棚漱孝雄著,王亚新译,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它鼓励当事人诉讼,限制律师参与以降低诉讼成本,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一反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可根据案件事实直接提出和解方案。如此等等,一切都是为了简便、迅速、经济地解决纠纷。

(一)小额案件

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制度是以小额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以及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等。小额事件因其特殊性,需适用特殊的程序进行审理,从而引出小额诉讼的概念。小额诉讼所受理的都是产生于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小纠纷。故就小额诉讼所接触的当事人主体的广泛性而言,可以说它占据着司法运营中的“最高地位”。

(二)小额诉讼程序

就理论界所广泛讨论的小额诉讼程序,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的有所不同。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是指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的,正在发展的未成熟的诉讼程序,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司法改革中创建的一种新型程序,是有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独立运作的诉讼程序,也是笔者在本文极力倡导建立的诉讼程序。

(三)小额诉讼制度

为及时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的做法,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中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同时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化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各国立法一般以确定金额的标的为适用条件,如: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日本为30万日元以下。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别较大,因此,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标的时,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各地高级法院确定具体的数额,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

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该州司法委员会规定,在每个市法院设立小额诉讼法庭,管辖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小额法庭可以由热心公共事务并具有五年以上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担任临时代用法官。考察中国现在的人民法院的的机构设置,应该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轻微案件,让法院里那些虽没经过专业的法学培训,但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较强的调解能力的的法官担任审理人员;让法律素质高的法官全力解决复杂案件,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鼓励本人诉讼,限制律师参与

为减少诉讼成本,鼓励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小额诉讼程序不提倡律师参与。鉴于不鼓励律师参与,当事人无法得到程序方面的帮助,不知如何准备案件,小额法庭往往设置程序助理,帮助当事人准备文件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也可以设置小型咨询所,向当事人提供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咨询服务,并帮助准备诉状。在英国的县小额法庭,登记员可以在庭前程序中向当事人提供相当大的帮助,并可向当事人提供庭审帮助。法院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提供便宜的专家证言形式,实现当事人间的实质平等。如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的,法院可以按到场当事人的申请命令立即进入辩论程序,并可依职权根据一方的辩论进行判决。

放松取证规则,降低证明标准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为迅速发现真实,准许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询问当事人并以其陈述作为证据。为加强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法官可以命令当事人具结。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具结,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他方当事人关于询问事项之主张为真实,同时降低小额诉讼的证明标准。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心证的程度要达到客观的证明程度——证据使法官相信事实确实如此——才能认为某事实真实或是存在的,而非属真伪不明。对于小额事件,若要达到相同的证明程度,必然会多花费相当劳力、时间、费用去求证,不符合费用相当原理。因此,小额诉讼程序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只要心证的程度到达低度的证明度——法官相信事实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认为已得心证而下裁判。

程序灵活多样

允许法官、当事人采取自由灵活的程序,而不一定遵守诉讼法所规定之严格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中午开庭或傍晚开庭,法官可直接通过电话请求有关证人证实某一事实。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费用相当性原理不允许给予此类纠纷以过分的程序保护,否则诉讼成将会越过讼争标的,出现本末倒置。为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纠纷的解决,法官的行为方式具有较大程度的行政化趋向。

严格限制上诉

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上诉,但允许复议。修改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7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周不变期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合法时,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如果是派出法庭作出的判决,允许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出复议,法院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如果是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得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由法院新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但是,如果存在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可以例外地允许当事人上诉,是否受理由第二审法院裁定。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1)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3)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风险导向审计中风险和导向主要指以下:

以战略观和系统观思想指导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和整个审计流程,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

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而错报风险主要来源于整个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

影响环境:风险导向审计时代的背景是21世纪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包括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巨大影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会计准则中越来越多涉及判断和估计、可能引致财务报告舞弊的压力大为增加等。

扩展资料:

对于管理舞弊,账项基础审计部分失灵。因为账项基础审计完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实质性测试包括交易测试和余额测试。而“一条龙造假”一般能做到账证相符、账务处理正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实质性测试失灵。

如果虚增收入的同时没有虚增资产,则余额的实质性测试也会失灵。仅仅依赖实质性测试,一方面不能查出余额真实的造假,另一方面由于余额测试的不谨慎或难以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险导向审计

从职场方面来解释吧。你辞职人事不会想留你,说明你的可替代性强,随便都能招到一个人来替代你。反正则替代性小,会想方设法不让你走。

职场上,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不可替代性。

为什么程序员35岁遭遇中年危机的话题会频繁上热搜?

因为目前企业里大多数程序员在做的都是应用层的开发工作,而如果仅仅在这个层面追求经验积累和所谓的技术牛,成长空间是很有限的。

当你体力下降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工作专注度不如年轻人了,新涌现的技术啊、语言啊也搞不定了,就说你的可替代性高不高吧……

所以,要想不被裁,一定要在随着自己的从业时间增加,真正能获得持续积累的方向发力。

比如着重锻炼自己驱动别人工作、带领团队协作的能力而走向管理岗位;又比如深扎高技术壁垒的方向,去学习理论、掌握核心技术,成长为专家型人才。

再或者趁年轻存下一笔能阶段性财务自由的钱,被裁也不担心短期的生活了,中长期慢慢试错再做打算,也是个路子啊。毕竟一毕业就能拿到像程序员这样高收入的工作,还真不多,裁员补偿也是一大笔。

就怕你经验上可替代性极高,财务上又没有暗自发力积累给自己留个plan B,那真是中年危机来了,挡也挡不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also known as Ex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some countries, such as Australia[1]) includes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es and techniques that fall outside of the government judicial process Despite historic resistance to ADR by both parties and their advocates, ADR has gained widespread acceptance among both the general public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recent years In fact, some courts now require some parties to resort to ADR of some type, usually mediation, before permitting the parties' cases to be tried The rising popularity of ADR can be explained by the increasing caseload of traditional courts, the perception that ADR imposes fewer costs than litigation, a preference for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desire of some parties to have greater control over the selection of the individual or individuals who will decide their dispute[citation needed]

ADR is generally classified into at least four types: negotiation, mediation, collaborative law, and arbitration (Sometimes a fifth type, conciliation, is included as well, but for present purposes it can be regarded as a form of mediation See conciliation for further details) ADR can be used alongside existing legal systems such as Sharia Courts with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such as the UK[2]

ADR traditions vary somewhat by country and culture There are significant common elements which justify a main topic, and each country or region's difference should be delegated to sub-pages

ADR o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s of two historic types First, method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outside of the official judicial mechanisms Second, informal methods attached to or pendant to official judicial mechanisms There are in addition free-standing and or independent methods, such as mediation programs and ombuds offices within organizations The methods are similar, whether or not they are pendant, and generally use similar tool or skill sets, which are basically sub-sets of the skills of negotiation

ADR includes informal tribunals, informal mediative processes, formal tribunals and formal mediative processes The classic formal tribunal forms of ADR are arbitration (both binding and advisory or non-binding) and private judges (either sitting alone, on panels or over summary jury trials) The classic formal mediative process is referral for mediation before a court appointed mediator or mediation panel Structured transformative mediation as used by the US Postal Service is a formal process Classic informal methods include social processes, referrals to non-formal authorities (such as a respected member of a trade or social group) and intercession The 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formal and informal processes are (a) pendency to a court procedure and (b) the possession or lack of a formal structur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For example, freeform negotiation is merely the use of the tools without any process Negotiation within a labor arbitration setting is the use of the tools within a highly formalized and controlled setting

Calling upon an organizational ombudsman's office is never a formal procedure (Calling upon an organizational ombudsman is always voluntary; by the International Ombudsman Association Standards of practice, no one can be compelled to use an ombuds office)

Informal referral to a co-worker known to help people work out issues is an informal procedure Co-worker interventions are usually informal

Conceptualizing ADR in this way makes it easy to avoid confusing tools and methods (does negotiation once a law suit is filed cease to be ADR If it is a tool, then the question is the wrong question) (is mediation ADR unless a court orders it If you look at court orders and similar things as formalism, then the answer is clear: court annexed mediation is merely a formal ADR process)

Dividing lines in ADR processes are often provider driven rather than consumer driven Educated consumers will often choose to use many different options depending on the needs and circumstances that they face

Finally, it is important to realize that conflict resolution is one major goal of all the ADR processes If a process leads to resolution, it is a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taken with permission from a presentation by Stephen R Marsh of >

即通过某些程序完不成的工作,用替代程序完成。

举例来说:

比如函证一个往来客户,因为额度很大必须知道这项交易是不是真的,结果发函过去人家就是不回,所以就只能替代测试了,比如查看合同,查看收款和发货情况,总之,所以能证明这项交易是真实的程序。

替代测试的“替代”两个字,指的是替代回函。

也就是在无法取得外部第三方用力证据的情况下,以客户自己的资料做为替代程序。

替代测试的方法:

应收账款的替代程序为例。要核查某一笔应收账款金额是否为真实,就需要核查它在审计期间的进出是否真实完整。因为期初已经经过审计,默认是真实的,本期增加和本期减少如果也能确认是准确的,就可以得出期末金额准确的结论。

对于本期增加的应收账款,如果笔数很少,可以每一笔都查,如果笔数很多,则需要抽查。通过获取双方交易合同、运输单据、往来邮件、补充说明、发票、提货单等,具体视业务情况而定,资料越详细越好。

对于本期减少的应收账款,则核查付款单据、银行流水等。

资料查得越详细,抽查的比例越高,结果确认的可能性就越高,风险就越小。

企业虚增利润的常用手法是多记收入,在会计入账平衡的制约下,收入多记必然对应的是应收账款的高估,从而使资产总额增加,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为了确定应收账款的存在性和可靠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债务人进行函证。

应收账款函证就是直接发函给被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被审单位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函证的目的是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防止或发现被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销售业务中发生的差错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通过函证可以有效地证明债务人的存在和被审单位记录的可靠性。由于函证所取得的是外部证据,证明力较强,这有助于实现与管理当局的“存在或发生”认定、“权利与义务”认定、“完整性”认定以及“估价或分摊”认定相关的审计目标。因此审计人员应把函证作为应收账款审计的一项必要程序。在具体运用应收账款函证审计程序时,可以分六个步骤进行。

一是严格控制函证过程。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保证函证的可靠性,应做到确保询证函上的名称、地址、金额与函证账户的有关资料一致;函证资料寄出之前,应妥善保管;要求被询证者将回函直接寄给审计小组,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审计人员除了直接接收外,还应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询证函寄出要由审计人员亲自办理;对于因无法投递而退回的信函,要进行分析、研究、处理,查明是由于被函证者地址迁移、差错而致信函无法投递,还是这笔应收账款本来就是一笔假账。

二是合理确定函证的范围和对象。审计人员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函证的范围和对象应根据职业判断做出选择。在确定函证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1)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性。如果应收账款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大,应相应扩大函证范围;反之,缩小函证范围。(2)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若内部控制较混乱,则相应扩大函证范围;反之,可以相应减少函证数量。(3)以前期间函证的结果。若以前期间函证时发现重大差异或有未曾回函的账户,应扩大本期函证范围,并把有问题的账户选为本期函证的样本。 另外,审计人员应选择大额或账龄较长项目、与债务人发生纠纷项目、关联方(包括持股不少于5%以上股东)项目、主要客户(包括关系密切的客户)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余额为零项目以及非正常的项目等作为函证对象。

三是科学选择函证方式。函证方式分为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两种。肯定式函证,又称正面式、积极式函证,就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要求他证实所函证的欠款是否正确,无论对错都要求复函。一般来说,相关的内部控制无效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预计差错率较高;个别账户的欠款金额较大;有理由相信欠款存在争议、差错等情况应选择肯定式函证方式。否定式函证,又称反面式、消极式函证。它也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但所函证的款项相符时不必回函,只有在所函证的款项不符时才要求债务人向审计人员复函。一般来说,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预计差错率较低;欠款金额小的债务人数量很多;审计人员有理由相信大多数被函证者能认真对待询证函,并对不正确的情况予以反馈等情况应选择否定式函证方式。但有时候两种函证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可能更适宜,如对于大金额的账项采用肯定式函证,对于小金额的账项采用否定式函证。

四是恰当选择函证时间。为了充分发挥函证的作用,应恰当选择函证的发送时间。审计人员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充分考虑对方复函时间,在期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尽可能做到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结束前取得函证的全部资料。如果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审计人员也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五是认真进行函证结果差异分析。收到的询证函若有差异,审计人员应对此进行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并应与债务人直接联系,作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应要求被审单位作适当调整。产生差异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购销双方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或是一方或双方记账错误,也可能是其中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因登记人账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第一,询证函发出时,债务人已经付款,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货款;第二,询证函发出时,被审计单位的货物已经发出并已作销售记录,但货物仍在途中,债务人尚未收到货物;第三,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将货物退回,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第四,债务人对收到的货物的数量、质量及价格等有异议而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此时审计人员要结合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进一步审查。

六是正确评价函证结果。审计人员应将函证的过程和情况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据以评价应收账款。评价内容包括:(1)审计人员应重新考虑过去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适当;控制测试的结果是否适当;分析性复核的结果是否适当;相关的风险评价是否适当等等。(2)如果函证结果表明没有审计差异,则审计人员可以合理地推论全部应收账款总体是正确的。(3)如果函证结果表明存在审计差异,则审计人员应当估算应收账款总额中可能出现的累计差错是多少,估算未被选中进行函证的应收账款的累计差错是多少。为对应收账款累计差错进行更加准确的估计,也可以扩大函证范围。

七是严格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在无法采用函证程序获得证实应收账款状况的信息时,可以采用替代测试程序:第一,查阅合同。以合同上的发货时间或交易确立的时间为依据,验证应收账款记账时间、金额以及其他内容。如果有合同但未履行,应由销售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对无合同但记应收账款的情况,应考察购货方资信材料,了解未签合同的原因。第二,查阅发货凭证。提货单是对方已收货物的一种证明;购货方按合同以提货单将产成品运出销货方,则销售成立。检查人员可以把提货单作为验证应收账款可靠性的重要依据。第三,查阅发票。发票是证明销售业务成立的重要凭证,只有销售交易完成时,才开出发票。查阅发票也可间接证明应收账款的起因,有助于判断应收账款的真伪。第四,查阅同期银行存款日记账,注意有无已结算的账项未转账的问题以及同期银行对账单记收入,但企业却错记应收账款的问题。

在运用应收账款函证审计程序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函证审计程序有其局限性。即便应收账款得到了债务人的确认,也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一定会付款。另外函证也不能发现应收账款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但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并结合执行其他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对有关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做出合理判断,并提醒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有关债权情况所面临的风险采取措施。

(2)审计人员不能过分信赖回函。审计人员应该特别认识到:函证只是为了获取进一步的证据,不能将函证结果视为铁证,进而予以完全信赖。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公司之间和在业务往来上有依赖关系的公司之间,常常为了各自的利益达成某种协定,许多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的手段就是通过关联方企业或关系很好的非关联方企业达到目的的,而且在审计人员对此类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他们也极有可能为帮助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而暂时盖上“确认”的公章,使询证函成为舞弊的工具。把这种“确认”作为审计证据只能增加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

(3)被函证方因为害怕询证函成为被诉讼的证据而不愿回函。询证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欠债务金额的一种确认,如果在两者之间存在相关业务的经济纠纷时,或者债务人有意长期占用资金而不愿归还欠款时,因债务人害怕所签发的回函成为债权人有利的诉讼证据,导致其败诉,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回函的可能性也不大。

为了控制函证中的舞弊行为应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将审计人员询证函的收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我国有关机构可以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函证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回函的时间要求、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回函收费制度等。这样有利于各单位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也将大大提高发出询证函的回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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