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法规的制定工作,提高民族立法质量和效益,推进依法治州,促进自治州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第三条 制定自治法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二章 自治法规的立法程序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五条 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六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第七条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草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草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第八条 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经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是否提请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常委会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条 常委会决定提请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大会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一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草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大会列席人员可以对法规草案发表意见。第十二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十三条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情况,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草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五条 法规草案在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治法规,采取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表决。自治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法规,应当及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附送有关报告、说明及参考资料。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自治法规时,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会上作说明。
呵呵 说句打击你的话 公务员想跨市调动几乎是不可能啊 除非你在省里有特别棒的关系 或者在那两个市都有很棒的关系 这样才可以调动啊 这个调动不管那五年服务期的事啊 那个是限制五年之内不能再报考公务员啊 呵呵 调动就得靠关系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州政府及各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玉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四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六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七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制度办理。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需要由州政府决策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目录、标准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州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州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或其他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部门研究论证。
研究论证情况应当书面形式报送州政府。第十条 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要负责人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州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州政府州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州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州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第十一条 州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州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和参与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办理拟提请州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拟订决策事项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州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规章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州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州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等。
州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州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民主公开、科学立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四)依法合理界定权利义务、权利和责任;
(五)从本自治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解决行政管理实际问题。第五条 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 *** 作性。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 州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工作。第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州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的调研、论证、申报、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协调等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于当年第四季度内完成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州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九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州人大、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州政府各部门、各辖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规章项目。
州政府各部门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提出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州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本州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州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调研论证协调情况、起草的承办机构及工作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进行汇总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对提交的立法项目、起草调研项目、论证协调项目、规章草拟初稿进行专题论证,并与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州政协等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拟订州政府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同意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立项: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本自治州无立法空间的;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事项的;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的。第十四条 州政府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应当主动与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联系,以保证与本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相协调。第十五条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需要调整的规章项目,须由州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补充论证后,报州政府批准。第三章 起草第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由州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复杂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起草。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领导责任,确定起草人员,制定起草计划,明确责任分工,限定工作期限,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审稿。
不能如期报送的,责任单位应当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保障和促进本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事项中,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立足州情,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具体负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法工委根据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法工委负责起草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由常委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发出。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按照工作职责,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项目名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门委员会、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法规案未能按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法工委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调整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1、提供公司名称,进行名称查册,并确定公司名称;
2、确定注册美国公司的经营范围;
3、提交申请资料至美国纽约州政府部门,进行核查;
4、办理注册美国公司的各项业务,如文件的核对、整理、递交等工作;
5、获取公司注册所得文件,美国公司注册完毕;
6、资料寄出至客户。
一般程序是:
1 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由市编办审核单位编制是否已出现空缺,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请经市人社局与市wei组织bu审核同意。
4按照单位性质分别书面征求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其中党wei部门、群团机关、法检等党群机关征求组织bu意见;行政机关及其他市直单位征求市人社局意见。
5办理手续。市直单位接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函后,按公务员管理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借调函由用人单位发
以上就是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全部的内容,包括: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地方公务员跨州调动的具体程序、玉树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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