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鼓励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第二章 电力供应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报修和投诉受理服务,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合理设置收费渠道,开展安全用电宣传,便利电力用户。第八条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电企业与居民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拟订格式条款时,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供电企业应当将格式合同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供电企业与非居民电力用户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签订供用电合同。一方逾期不协商签订的,另一方应当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签订的,双方均可以不履行供用电合同义务。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供电,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稳定地向电力用户供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供用电合同另有约定外,供电企业不得擅自采取限电、停电措施。第十条 电力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维护,受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维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电计量装置投入使用后,电力用户不得在装置前放置影响抄表或者计量准确以及危及装置安全的物品。电力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遗失、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免费予以维修或者更换,但因电力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供电企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维护时,电力用户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根据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工作。第十二条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处置供电事故应急演练,参与供电事故的调查与评估。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工业用电是指主要从事大规模生产加工行业的企业用电。三相380V供电,或者直接高压电线进户。

2018年9月,江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464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内心真正地重视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2、要熟悉自己生产现场或宿舍主空气断路器,一旦发生火灾触电或其它电气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3、不能私拉私接电线、不能在电线上或其它电器设备上悬挂衣物和杂物、不能私自加装使用大功率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4、不能私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

5、不要使用灯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电人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

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第六条 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供用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用电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第九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

(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

(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

(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电话。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电人作出解释。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电人申请,依法为用电人办理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和表计接线等业务。

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和不定期检查。第十三条 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

供电企业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进入居民室内检查的,应当经居民同意。用电安全检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用电人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或者违法用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用电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电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采用高效率的光源。

二、装设热电联产设备降低成本。

三、改善电动机使用效率以节省用电。

四、改善功率因素。

具体执行建议:

一、采用高效率的光源

合理的照明可以提高工作情绪,增加生产量与改善品质。下列照明节约用电有效方法供参考。多开天窗及窗户,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灯具高度以减少盏数,并保持原来的照度。灯具与工作面之距离降低为原来一半,照度就可提高四倍。需要高照度之工作地区或机械,采用局部照明,较省电。选用高效率灯具。养成随手关灯的好习惯。灯具之反射灯罩及下部装有透明盖版时应至少每年清洗两次。日光灯使用两年后,虽未故障仍可使用,如其两端出现黝黑影圈时,效率已下降,宜更换新品。

二、装设热电联产设备降低成本

热电联产同时产生热能、电能的方式,无论是从节约能源、能源多元化、或负载管理的观点考量,均优于传统发电方式和热能生产方式。据资料显示,热电联产系统约可节省能源成本20~30%。目前在欧美日等国均相当盛行装置热电联产设备。除在工业上利用外,小型套装式热电联产设备亦被应用于商业部门,蔚为趋势。

三、改善电动机使用效率以节省用电

换用适当容量之电动机,一般电动机负载率75~100%之间运转效率最高,使用容量太大的电动机,不但投资费高而且耗电量也多。换用适当容量的电动机可提高效率节省电费支出。

电动机汰旧换新,近年来国内制造电动机的技术和材料都有很大的进步,电动机效率普遍提高,所以用了十年以上应考虑汰旧换新高效率电动机。

避免电动机的空转,电动机在空转时耗电量也会高达额定容量10%左右,所以每次空转时间较长时应考虑设置程序控制或变速控制措施。

四、改善功率因素

一般改善方法,除用电设备选用高功率设备外,在靠近负载端的地方,加装电容器,以提高功率因素。任何改善功率因素的设备都可抵减无效电力的KVAR值,如果供给电容过量时,又会形成部份电容性的无效电流,而降低原来的省电效果。因此,采用自动功率因数调整器来适时调节适当的KVAR值,更可收到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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