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第1张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担保业务的 *** 作流程\x0d\第一章总则\x0d\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定本规程。\x0d\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x0d\第二章担保业务的程序\x0d\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x0d\(一)企业申请\x0d\(二)担保受理\x0d\(三)项目初审\x0d\(四)项目评审\x0d\(五)签订合同\x0d\(六)抵押登记\x0d\(七)担保收费\x0d\(八)发放贷款\x0d\(九)保后管理\x0d\(十)代偿和追偿\x0d\(十一)担保中介\x0d\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企业申请《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项目评审部门评审;申保会评审、《担保项目评审书》;复议项目评审,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担保费认缴单》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他项权利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复印借款借据;担保收费;保后管理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担保项目检查表》保后检查报告《担保到期通知函》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业务档案管理;代偿和追偿方案;提起法律诉讼;担保终结还贷收据复印件;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x0d\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x0d\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信用担保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x0d\(一)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x0d\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x0d\2法人代表证明书\x0d\3法人代表授权书\x0d\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z\x0d\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x0d\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x0d\7资信证明\x0d\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x0d\9借款申请书\x0d\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x0d\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机构出具的审计报案,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x0d\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x0d\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x0d\14生产经营情况表\x0d\15其他有关材料\x0d\(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x0d\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x0d\2法人代表证明书\x0d\3法人代表授权书\x0d\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z\x0d\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x0d\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x0d\7资信证明\x0d\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x0d\9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机构出具的审计报案,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x0d\10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龄分析表和有负债情况表\x0d\11其他有关材料\x0d\(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x0d\1抵押物、质物清单\x0d\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x0d\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x0d\4保险单\x0d\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x0d\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x0d\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声明\x0d\8抵押物、质物为公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x0d\9其他有关材料\x0d\(四)注意事项\x0d\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x0d\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x0d\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须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予\x0d\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x0d\第五条:公司担保部顾客服务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信用担保申报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x0d\第六条:担保受理条件\x0d\(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x0d\(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x0d\(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x0d\(四)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x0d\(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x0d\(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x0d\第四章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x0d\第七条:公司担保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x0d\第八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调查报告》。\x0d\第九条: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x0d\第十条:资料审核重点\x0d\(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以办理手续。\x0d\(二)有关个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x0d\(三)财税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x0d\(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x0d\第十一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x0d\第十二条:实地调查要点\x0d\(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情况,弄清借款内容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的信用状况和能力。\x0d\(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x0d\(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x0d\(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x0d\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计帐。\x0d\2.企业的财务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x0d\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x0d\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x0d\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x0d\(五)查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查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x0d\第十三条: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x0d\(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x0d\(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理制度等。\x0d\(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x0d\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x0d\2盈利能力(盈利比例)\x0d\3营运能力(效率比列)\x0d\4资产质量\x0d\5资金结构\x0d\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x0d\(四)粉丝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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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x0d\(五)基本分限度分析\x0d\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向评审会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x0d\(一)借款人背景情况\x0d\(二)项目基本情况\x0d\(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x0d\(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x0d\(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x0d\(六)反担保情况\x0d\(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x0d\(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x0d\(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x0d\(十)调查结论\x0d\第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报《担保项目处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x0d\第十六条:项目初审工作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x0d\第五章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x0d\第十七条:担保项目的评审(详细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x0d\第十八条: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担保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部门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x0d\(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x0d\(二)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x0d\(三)对企业的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x0d\(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x0d\(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评审书》的一至八项。部门评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x0d\第十九条:部门评审完毕后,将《担保项目评审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x0d\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评审委员会由担保业务部负责,评审会议参加人员:\x0d\(一)评委会全体成员\x0d\(二)项目负责人和协办人\x0d\(三)评委会认为需参加的人员\x0d\第二十一条:会议评审工作程序\x0d\(一)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在档案和微机内)通知参加会议成员\x0d\(二)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x0d\(三)项目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x0d\(四)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x0d\(五)评审委员会和参加委员会质疑,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x0d\(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x0d\(七)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x0d\(八)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项目评审书》的第九项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x0d\(九)按照公司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意见填列《担保项目评审书》第十项\x0d\第二十二条: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撤保的审批)\x0d\(一)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x0d\(二)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x0d\第二十三条: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x0d\第二十四条: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x0d\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x0d\(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x0d\(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x0d\(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办理手续的项目,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第一调查人\x0d\第六章担保合同的签订\x0d\第二十六条:项目正式批准后,由担保部发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项目责任人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x0d\第二十七条:担保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x0d\(一)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x0d\(二)由担保部、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合同审核表》中,报总经理审定。\x0d\(三)公司经办人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须注意的事项:\x0d\(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得“其他约定”要注明“俟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x0d\(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x0d\(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x0d\(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有二人在现场。\x0d\(六)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x0d\(七)法人代表、公司盖章。\x0d\第二十八条: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担保部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管理。\x0d\第七章反担保措施\x0d\第二十九条: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借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x0d\第三十条: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x0d\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x0d\第三十二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x0d\第三十三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x0d\(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x0d\(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x0d\(三)连续2年盈利\x0d\(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x0d\(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x0d\第三十四条: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填写一式二份《担保贷款联系单》,联系单上注明“已经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承贷银行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字样,报总经理签批后送承贷银行,银行经办人签章后可为企业放款,督促企业缴纳担保费。经办人将一份《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银行经办人盖章)和银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存档。\x0d\第八章担保收费\x0d\第三十五条: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x0d\第三十六条:公司担保费率(年率)按担保额度划分3档: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下(含500万元),担保费率为2%;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为15%;担保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担保费率为1%;每宗担保收费按上述费率计算低于2000元时,应按不低于2000元收取。\x0d\第三十七条: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x0d\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赞叹不已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担保部存档。应缴担保费当日,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须填制《担保费收缴确认表》,将缴费情况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x0d\第九章担保项目管理\x0d\第三十九条: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到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x0d\第四十条: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部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并附检查报告和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完整,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存档。\x0d\第四十一条:保后检查的内容\x0d\(一)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x0d\(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x0d\(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x0d\(四)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的五级分类)\x0d\(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x0d\第四十二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x0d\第四十三条: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之前30日,由担保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x0d\第四十四条:第月月末前,担保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担保项目检查表》。\x0d\第四十五条: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担保项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x0d\第四十六条: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x0d\(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x0d\(二)建议撤保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x0d\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x0d\(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x0d\(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x0d\(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提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x0d\第四十八条:项目撤保由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批。对项目撤保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x0d\第四十九条: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总经理核准。担保部将部门管理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x0d\第五十条:项目责任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录入微机,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x0d\第十章 债的追偿\x0d\第五十一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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