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archy

monarchy,第1张

monarchy 英女王能解散议会吗?

多谢@老尔弥坚807 的邀请,2011年以前英国君主可以根据英国法律,按照英国首相的请求,解散议会。

不过,英国君主虽然能够解散议会,但是这个解散议会的权力,只是象征性的权力。

2011年以后,即使这种象征性的权力,也被取消了。

也就是说,2011年以后,英国君主(当前就是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已经丧失了这种象征性的解散议会的权力。

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我是女王(Queen),但我爸爸乔治六世是国王(King)(来源:Wikipedia,下同)首先,严格说来,虽然现任英国国家元首是伊丽莎白一世女王,但作为一种制度的英国国家元首应该被称为是英国君主(monarchy of the United Kingdom,British monarchy)。

所谓英国君主是指英国、英国君主王家属地以及海外领的立宪君主。

现任英国君主和国家元首是1952年继位的伊丽莎白二世女王。

英国君主及其直系亲属负有各种官方礼仪性的外交和代表(英国)的职责。

由于英国君主是立宪君主,所以英国君主只具有有限的非党派职能,例如授予荣誉和任命首相。

除此之外,英国君主还是英国军队的统帅,而且政府的行政权必须获得君主的正式授权。

但是英国君主的这些权力都是象征性权力,只能依据议会颁布的法律来行使。

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英国君主的权力还要受习惯和先例的约束。

也就是说,作为立宪君主,英国君主并不能直接参与政府,以官方名义进行的国家行为,例如提问者所问的召开或者解散议会,即使是由君主亲自执行,也取决于别的机构的决定。

汉诺威王朝的威廉四世(1765-1837):最后一位行使王室特权任意解散议会的君主在2011年定期议会法(Fixed-term Parliaments Act 2011)颁布之前,根据1716年九年法(Septennial Act 1716,Septennial Act 1715经1911年议会法(Parliament Act 1911)修正),英国议会任期五年,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有所不同。

从1911年以来,英国议会选举曾两次延期,即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在任何时候,英国君主都可以解散议会并召集大选。

但是根据宪法惯例,英国君主不能独自行使这种权力,必须是应首相要求才能够行使。

因此,英国君主在2011年以前,是可以解散议会的,但是英国君主所具有的的这种解散议会的权力,只是象征性的。

不过1950年时任乔治六世国王私人秘书的艾伦·拉塞尔斯爵士(Sir Alan Frederick Lascelles,也担任过伊丽莎白二世女王的私人秘书)在《泰晤士报》上以“Senex(智叟)”的名义提出了拉塞尔斯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英国君主在三种情况下,即(1)如果议会仍然是至关重要的、仍然能够维系的,并且能够胜任其工作;(2)如果大选对国民经济有害;(3)如果君主能够找到在下议院获得多数支持的另外一位首相可以拒绝英国首相提出的解散议会的要求,可以拒绝批准总理的要求。

也就是说,英国君主其实在解散议会方面,还有部分实质性的宪法权力。

提出拉塞尔斯原则的艾伦·拉塞尔斯爵士(Sir Alan Frederick Lascelles)2011年定期议会法颁布后,英国君主这种形式上解散议会的权力实际上是被取消了。

之所以这样说,就在于这一法律规定了英国议会大选和议会解散的时间表,这就使得解散议会变成了根据法律解散,而非根据王室特权由英国君主解散。

一般来说,一次大选之后的下一次大选将会是在上一次大选之后的第五年的五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四举行,但在(1)下议院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2)下议院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包括空缺席位)的支持这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大选。

而除了预期大选(无论是否提前举行)导致议会自动解散外,2011年定期议会法规定议会不得以其他方式解散。

从而取消了解散议会这一传统的王室特权,并且分出了1715年九月法以及其他法案中提及的王室特权。

也就是说,在2011年定期议会法的规定下,英国君主只能是根据首相的建议,宣布大选日期,而议会在大选日期前25个工作日自动解散,不再需要君主根据王室特权解散了。

2015年英国大选时间表:第一次根据2011年定期议会法进行的大选,选举前的议会是自动解散的因此,2011年以前,英国君主有权根据首相的建议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而2011年以后,英国君主的这一权力被法律所替代,这也标志着英国君主不再拥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了。

2017年英国大选时间表:英国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第一次根据议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按照首相特蕾莎·梅的建议,确定新议会大选时间为6月8日,在此前25个工作日,即5月3日,上一届议会自动解散

就是否有此权利而言,如今的英国女王自然是可以将议会解散的;但凡事可不可以是一回事,而会不会有人这么做又是另一回事,女王有这个权利,但并不会去用。

自《权利法案》颁布英国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三百多年来,英国没有一位君主主观使用过“解散议会”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首相提出解散议会的要求后,英王批准而已。

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君主的实际权力被大幅度限制约束,但名义与形式上英国君主仍旧是英国的元首。

同时,英国君王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属地总督等;对于议会,君王可以召集、停止与解散,批准法律与签署条约等。

虽然国王的这些权利都是名义与形式上的,然而在英国的相关法律中,却并没有写君主只能做提线木偶,首相与议会说什么君主就做什么。

以签署法律为例,如果英王拒绝签署的话,那么法案就不能通过没有效力。

三百多年来,除了安妮女王曾拒绝签署《苏格兰民兵法》之外,其他历代英王都不曾违背过议会的意愿,做出拒绝签署法案或者主观去解散议会的事情。

英国国王与议会、首相之间达成了一种平衡的默契。

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英国“西敏制”的传统。

根据西敏制(威斯敏斯特体系)传统,英王并不会做出超出实际权责的举动,即便法律未曾约束甚至法律的确赋予了其这样的权利。

有人会问,如果如今的英国女王真的解散议会可以吗?当然,从权利角度考虑女王的确可以这么做,但是这么做的后果可能就非常严重。

英国施行的是君主立宪制,当年君主制得以保留下来就是因为其权利得到了约束,没有妨碍到英国议会。

如果女王如今真的解散议会,必然引发宪政危机,如此一来要么议会屈服,要么英国君主制就可能面临被废黜的结果。

现任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位数十年,历经十多位首相,她深谙英国王室能够保留并被尊奉至今你原因,就是因为王室的中立与不干涉。

所以去解散议会这种事,除非首相提出,不然女王不可能自己主动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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