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房地产税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有效调节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适时的房地产税改革将逐步完善税制顶层设计,使房产税征收更加规范合理,成为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房地产税立法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处理好各种之间的关系,让税收体系更加合理广义的房地产税涉及房地产开发、流通和持有环节。目前,就房地产业征收的税种而言,涉及的税(费)有11种,仅针对房地产的有5种,分别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六个是普遍税,但包括房地产。它们是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行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很大。目前房地产“五税”加上土地出让金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因此,在房地产税立法中,应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现有房地产税费之间的关系,以及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兼顾藏富于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处理好房产税与限购政策等其他房地产调控手段的关系有人认为对持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可以成为降低房价的有效手段。但从目前重庆、上海的试点来看,并没有起到有效抑制房价的作用。原因是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房产税可以转嫁给购房者。在房地产市场,反而会推高房价。
房产税不一定能强制空买房,限制投资和投机。这是因为,只要房价涨幅高于房产税,把住房作为投资品还是有利可图的。除非房产税的税率等于或高于房价的涨幅,否则人们不会为了投资而持有房屋。制定这样的税率相当困难。
房价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稳定房价,要平衡供需。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还是要想办法增加供给,减少需求。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的组合,限制投机投资需求,增加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供应,建立合理的分层住房供应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
三、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要合理,并考虑其可行性目前有争议的对持有环节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不仅仅是税收问题,老百姓对房产税寄予很大希望,包括对房价的调控,对财富的调节作用。
房产税的征收不能只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不能伤害刚需。既然是调节居民收入,就应该只对高收入和买高档房子的人征收,大部分人不应该征税。
建议房产税按照房产面积征收,房产面积可以加宽,因为改善型需求也需要保护。一部分租房给中低收入者的投资需求也对城市有贡献,需要鼓励。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需要更大更宽敞的房子。
在征收房产税时,还要考虑居民的负担。目前房价高,家庭收入与住房价值不匹配。如果要求居民每年按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不现实,建议在发生交易时再缴纳房产税,或者在没有交易时不缴纳。
房产税征收时,住房的区位性也要考虑。把征税的重点定在主城区或中心区。有意识的引导居民向新城、远郊区县流动,这样可以通过房产税收政策实现人口与资源的均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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