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存量数据检查方案是什么

不动产存量数据检查方案是什么,第1张

发布时间 : 2023/2/9 15:00:06 星期四 文章不动产数据整合技术方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00%检查,由数据整理单位作业人员承担;二级检查为最终检查,检查比例为30%,由数据整理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承担;一级验收为甲方验收,并对成果进行抽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及验收意见。

1.7主要成果

(1)数据库成果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主要包括不动产单元数据、权利数据、权利人数据、登记业务数据、登记档案数据等。

(2)文档成果

①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基础资料情况、相关依据、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实施计划)、工作程序、技术方法、预期成果、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经费预算等。

②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方案(细则)

技术方案(细则)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已有资料分析及利用、技术依据、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方法、预期成果、质量控制、组织实施(组织架构、人员投入、仪器设备投入、实施计划)、合理化建议等。

③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工作步骤、主要成果、时间安排、经验与体会、问题及建议、工作打算(下一步计划)等。

④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完成工作情况,技术依据、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方法、主要成果、质量控制(或检查验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相关建议等。

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分析报告

成果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成果总体情况、成果质量情况、成果存在问题及分析、相关建议等。

⑥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检成果情况、质检开展情况;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质检问题情况、质量评价、附录等。

⑦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质量检查记录

质量检查记录应包括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自查、互查、专查等各级检查详细记录以及成果检查记录等。

⑧其他相关文档。 (3)过程成果

①整理后的各类登记数据原始数据库,包括土地登记数据库、房产登记数据库、林权登记数据库、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库等。

②整合后的各类登记数据中间数据库,包括房地匹配数据、落宗数据、规范化后的各类登记数据等。

2. 成果检查

2.1检查方法 2.1.1随机抽样检查

从被检查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5%的单位产品作为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查,评价数据的总体质量。随机抽样检测采用人工目视检测方法,通过屏幕显示或输出,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以确定数据的质量状况。

2.1.2计算机软件检查

使用预先定义和设计好的规则、方法,利用软件进行全面检查。

2.2质量控制要素

2.2.1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1)图层名称规范性。

图层命名应保持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一致。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

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点层内拓扑关系 点层内无拓扑错误。 (6)线层内拓扑关系 线层内无拓扑错误。 (7)面层内拓扑关系 面层内无拓扑错误。 (8)点线层拓扑关系 点线层无拓扑错误。 (9)点面层拓扑关系 点面层无拓扑错误。 (10)线面拓扑关系 线面层无拓扑错误。 (11)碎片多边形、碎线检查 不存在超限的碎片、碎线。 (12)空间要素一致性

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之间无逻辑错误。

2.2.2非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1)完整性

数据表齐全,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无信息,必须保留空表,并且属性结构不得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冲突。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表内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内相关联约束字段进行一致性检查,保证逻辑关系正确。 (6)表间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中的关联主键进行检查,保证关联关系正确;相关联的属性项之间没有逻辑错误。

3. 成果汇交

3.1目标与任务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国家与地方的数据一致,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主要任务是各县(市、区)按照统一数据内容、结构和格式等要求,通过数据抽取、映射、转换等技术手段,形成符合国家、省数据汇交要求的数据成果并上报,省根据数据汇交要求,对各县(市、区)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数据汇总,形成省级汇交数据成果并上报。

3.2汇交方式及程序 3.2.1汇交方式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分为初始汇交和最终汇交,初始汇交是按照统一时间点首次一次性汇交数据成果,数据汇交采用全量数据库方式进行汇交;最终汇交是各县(市、区)在初始汇交基础上完成全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后一次性汇交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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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 *** 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 

国土资规〔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

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 *** 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 *** 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规定,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要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质登记资料原件。

三、强化登记窗口建设,贯彻便民利民的要求

《规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规范不动产登记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要求,这些是便民利民的重要措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规范》的规定落到实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科学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窗口建设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抓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和办理时限等信息,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四、严格登记信息管理,落实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规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和安全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分级控制、层层把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密制度,严把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建库、信息系统运行、登记业务开展和信息共享查询等关键环节,确保信息安全贯穿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过程。建设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加强人员管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登记信息全方位监管。

各地要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登记人员素质

《规范》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意义重大,有利于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便民利民优质服务,有利于登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的重要意义,精心谋划、合理安排,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要将学习贯彻《规范》与贯彻落实《条例》、《实施细则》相结合,并作为“能力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通过专题学习、辅导培训、专家解读、业务研讨等方式,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确保学习培训的时间有保障、人员全覆盖、效果最大化,将《规范》的 *** 作要求落实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有效期5年。

2016年5月30日

问题1: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明确,当这类人员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查核土地权属管理资料。 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依法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 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相反,如果是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依法进行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通知》明确规定,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题2:划拨土地上房改房、经适房、集资房?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由于历史原因,长沙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建起了多种产权性质房屋; 如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并进入二手房市场流通起来。这类房屋究竟能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规定,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可以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 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这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与其他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共有宗地,需办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户登记的; 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可以依照《物权法》等规定直接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实现时,须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3: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通知》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 同一权利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对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商品房; 在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时,需先解除该房屋对应的在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 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对历史形成的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土地等不动产设立抵押融资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 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妥善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处置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注销等登记。 问题4:不动产行政监管与登记的职责关系?坚持一体登记原则,防止出现房地主体不一致情形;《通知》要求,将依法处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违法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的不动产,应在有关部门查处整改到位后,凭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规定,要依法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对新建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首次登记时,必须坚持一体登记原则,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主体不一致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土地权属来源状况,对土地权利来源不明或存在改变规划用途、超规划红线等违法行为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应提交已经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确保形成房地一体的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 依法按照土地、房屋批准用途开展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问题5:资料移交和登记信息共享问题?年底前完成历史数据整理并汇交至国家平台;目前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正积极推进资料移交和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完整移交登记资料,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顺利实施。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信息进行规范化整理,建设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历史登记数据的整理并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不能因为补充完善历史登记信息和登记数据整合,加重群众负担。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按照依法、规范、便民的要求,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 根据“不变不换”的原则,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就不用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旧证可以长期使用,旧证和新证并行不悖,所以市民无需扎堆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换证业务。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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