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敲诈勒索怎么举报

举报敲诈勒索怎么举报,第1张

遭遇网络敲诈勒索,当事人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一、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警处理,这是正确的办法。
如果被网络诈骗套路,也损失了不少钱的话,那一定要保持镇定,然后收集好证据,及时的拨打110电话进行报警,并配合好警方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的采集工作。以便于警方立案侦查才能有机会破案,破案了,才会有机会把被骗的钱给追回来。假如你不报警的话,一点机会都没有。警方也不知道你是否被诈骗,是否已经损失了钱,更不知道你的经历和痛苦。所以说被网络诈骗以后报警处理是最正确的处理方法也是唯一的选择。
各位朋友被网络诈骗以后,千万不要相信网络上的维权和追回,不管对方说是维权公司还是网络黑客,亦或者是追损专员等,都不要去相信。因为他们的目的是想诈骗你的钱而已,并没有技术和能力帮你把被骗的钱给追回来。因为对于诈骗案件来说,警方都觉得很棘手,都觉得很艰难。他们凭什么有能力有技术追回呢?难道他们比警方更厉害?这样想的话,你可能就不会被套路,也不会被骗了。被诈骗的这个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做事,要三思而后行,不要盲目的乱去相信网络上的陌生人。特别是不要乱去转账和点不明来历的链接,还发自己的手机验证码。
当然啦,被诈骗以后出了报警的话,就必须要学会反击。那就是积极的在网络上曝光诈骗里的平台,还有那些诈骗你的套路。以此来提醒更多的朋友提高警惕,阻止网络诈骗分子的阴谋得逞,这也是最好的反击方式,我是反诈骗的罗罗,每天在网络上科普电信诈骗的预防知识。希望大家积极的参与曝光,积极的提醒身边的亲人和朋友。预防诈骗,曝光诈骗,关乎你我,人人有责!

被录了不良视频,勒索诈骗应当报警处理,如果是微信诈骗,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及所了解到的对方的相关信息,及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详细叙述被骗经过,由警方锁定嫌疑人,尽可能的使嫌疑人停止侵害,减少损失。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被人用不雅视频和相片威胁,还说不给钱就发布网络,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明显属于敲诈勒索,若被害人并未交出财物,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没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可以不管。但视频敲诈也是敲诈,涉嫌敲诈勒索罪,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应当及时报警。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十九、 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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