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真凭实据民称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

(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行政执法标志、证件及其使用办法依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具休行政行为程序上不足的,应予补正;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变更或者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的,按国家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执法的时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定职责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管辖权。具体管辖事项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办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要以报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告知相对人。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

(三)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四)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包括被委托单位的成员);

(五)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和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第十二条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机关、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其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考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ks计划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优良,思想品德经鉴定各个符合要求者,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此外,各主考院校可能会有自己的规定,考生应予以注意。领取学位证书时间一般在领取本科毕业z书后顺延半年。学位证书签署时间是各高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时间。

申报学士学位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ks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3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ks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6月底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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