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激励法的介绍

虚拟激励法的介绍,第1张

虚拟激励法是由大连理工大学教授、我国著名学者林家浩提出的用于分析结构系统随机振动的新方法,是具有理论研究与工程应用前景的创新性成果,在土木、海洋工程等工程领域得到应用和重视。

股权激励方案----------虚拟股份(干股)激励第一章 总则1.1 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 第一条 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1.1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 (一)进一步使营销管理团队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挂钩,保证营销管理团队的营销管理及决策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并追求公司的持续发展;(二)吸引和保留关键人才。 1.2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原则第二条 股权激励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三)近期内不改变原有股权结构。第二章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2.1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法务部的设立第三条 公司设立 法务部作为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法务部会对董事长负责,向董事长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2.2 法务部的职责第五条 法务部在股权激励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执行方式等;(二)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3.1 股权激励对象第六条 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营销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3.2 股权激励方式第七条 虚拟股份(干股): (一)本方案中所称虚拟股份(干股)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份,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虚拟股份的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3.3 股份授予频率及期限 第八条 虚拟股权分红权激励期限(一)、虚拟股份在每届经营班子组成时授予一次,此后每年可以根据营销管理团队职数的变化予以调整。 (二)、虚拟股权分红权激励期限本通知书所述之分红权激励自2012年1月1 日起实施, 原则上为长期 有效,公司董事会有权每一年就该激励进行评估,并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秉承共赢原则进行优化和调整,上述可能的调整由公司颁发正式通知为准。3.4 股份总额度的数量:第九条虚拟股份:公司给予营销管理团队股权的10%。 3.5 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才可以获得虚拟股权 第十条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考核要求1)所有营销管理团队每年年度完成总销售营业额总计1500万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人民币)。2)公司净利润约30%以上(含30%)。3)销售额以每年年度计算,不得跨年累加销售额。 第十一条 对总监的考核要求:1)其负责的团队每年年度完成销售营业额总计300万人民币以上(含300万人民币)。2)销售营业额的净利润约30%以上(含30%)。 3)销售额以每年年度计算,不得跨年累加销售额。 3.6 虚拟股权的分红方式第十二条 虚拟股份中各管理层级别的分配比例:1)若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级别符合本方案第十条款,则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级别总共享受50%虚拟股份分红权,其中总经理享有30%虚拟股份分红权,副总经理级别总共享有20%虚拟股份分红权,否则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享有相应的虚拟股份及分红权。要是加上关于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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