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权是什么意思

平均地权是什么意思,第1张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所主张的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方针。民生主义的纲领之一。主张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的办法,消除地主从地租及地价增涨中获得暴利的可能性。所拟办法是: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国家按价征税,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以防地主少报地价。

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含义:“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后来孙中山又对平均地权作了解释:“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一千,或至多二千;就算那地价将来因交通发达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

1912年10月12日,孙中山在上海报界公会欢迎会的演说中进一步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具体 *** 作方法:“平均地价,即厘定地价之高下,为一定准则,地主本之纳税,而国家得随时照其原价收买––––至地价之高低,则一任民间之所报。若多报于原值,则是先负重税,且不知国家何时收买;若少报于原值,则固可减省税量,然一俟国家收买,则必受方折。如是,以此两种心理自衡,则必能报一如原值公平之价格。因这既得地价之真数,则收买时不患习间有意抬高价额之事。可因将来交通便利,于其集中繁盛之区,一一受土地为国有。则因将来市场发达,地价涨高,皆国有之利,可免为少数地棍所把持。”

综合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的言论,我们不难发现孙中山的意图是想当地价上涨时,国家以较低的价格把私人所有的土地收买下来,实现土地国有。

孙中山的土地政策来源于19世纪美国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和地税学说。亨利·乔治认为土地是人类的财产,人人应有平等使用土地的权利,主张土地国有。但是他没有反对没收地主的土地,主张征收土地税。

亨利·乔治的理论非常适合矛盾苦闷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口味。一方面,土地国有有利于反封建,发展资本主义;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民族资产阶级力量弱小,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有依赖性,不敢用革命的手段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再者,民族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有密切的联系,甚至许多人“工商致富,以末守之”,在农村有大量的地产,更是难以割舍。亨利·乔治的主张使土地国有可以实现温和的过渡。

但是,我们还是要辩证地看待“平均地权”和“土地国有”。

首先,“平均地权”的提出有积极、进步的意义。“平均地权”作为孙中山先生社会革命的核心,它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把土地问题同发展资本主义联系起来的经济纲领,它否定了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规律。

其次,“平均地权”有明显的局限性。它缺乏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革命内容。孙中山反对用革命的手段“夺富人之田据为己有”。孙中山先生解决土地问题的着眼点是城市或交通沿线。这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只是中国的一小部分地区,而大部分地区的地价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革命前上涨的。地价不涨,因此农村的土地状况依然如故,农民依然受地主的剥削。因此,平均地权不可能动员广大农民起来参加民主革命。这是辛亥革命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平均地权是中华民国国父孙文所倡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重要思想。在平均地权主义中,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和地价税法,令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使国家得以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该幅土地。平均地权同时规定,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即“涨价归公”)。平均地权旨在调和自由主义经济制度所采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采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权里,土地之所有权被分级,国家拥有上级所有权,人民拥有下级所有权,且无论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没有绝对之土地所有权。

据孙文所言,平均地权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国周代的井田制度,并表示“平均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惟有师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权的用意是一样的”[2]。除受中国传统诸思想启发外,三民主义教科书常指出平均地权的提出也被学者认为是受到了当时世界各其他学者的影响。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主张之《地租归公论》,其中认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属于全人类的财产,不应由任何私人所独占,故其价的自然增值需以课税之方法收为公有。又如美国的亨利·乔治倡行之“地单一税”制度,也是认为土地系天然物,是上帝所创造给全人类的恩赐,所以个人无权据为私有,社会应以单一税的方式税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权获。

理论涵义

根据《中国同盟会军政府宣言》说明,平均地权之意义为:“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产者,与众共弃之”。故平均地权之涵义,被认为是在经济方面,将土地未来因经济发展而产生之增值归与公众平均享有;在法治方面,将私有土地所有权之实质加以变更使国家对土地取得最高支配权;目的则是避免私人垄断土地而妨害国计民生,并使土地所有权之行使不妨碍公众的利益。

与共产主义有所不同的是,国民党学者认为孙文并不不希望利用政治力量对土地实体进行一次平均分配,因为“从实均地仍是不平”。孙文反对将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及废除土地私有制度,相反的,他被认为希望保留土地私有制度之优点,并防止其缺点,让土地政策同时具有土地国有之实质而无其弊害。孙文曾表示:“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经成功七、八分了”。在推广上,孙文不独将“土地国有”纳入所创《民报》本社简章中的“六大主义”,成为《民报》每次出刊时必刊载的诉求。其同人还进而翻译民生主义之有关经典著作,或撰文介绍民生主义类似概念在欧美等国的发展概况等,分别以廖仲恺摘译亨利·乔治于1879年的《进步与贫困》及冯自由在香港、日本等地撰写的〈民生主义与中国政治革命之前途〉为代表。

根据孙文理论,平均地权制度之具体实行办法包括“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等四大纲领。每一纲领皆具有其独立意义与功能,但也互相影响,相辅相成。其中,规定定价属于“基础工作”,照价征税与涨价归公为“主要手段”,照价收买则称为“重要之控制办法”。总体来说,平均地权整个制度在实施方法上的设计,需首先以“规定地价”区分土地权力的公私界线,藉“照价征税”与“涨价归公”收取土地之地租予自然增值,并以“照价收买”使“申报地价”趋于合理。借由平均地权的制度,孙文希望能调剂社会上的土地分配,防止私人囤货投机垄断,从而达成三民主义中重要的“地尽其利”与“地利共享”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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