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1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职责,实行党政军企高度统一的特殊管理体制,在所辖垦区内,依照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是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重领导;所属师、团场及企事业单位分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行政区内,主要由兵团自上而下地实行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都建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着对兵团各项事业的领导作用。兵团设有行政机关和政法机关,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兵团是一个“准军事实体”,设有军事机关和武装机构,沿用兵团、师、团、连等军队建制和司令员、师长、团长、连长等军队职务称谓,涵养着一支以民兵为主的武装力量。兵团也称为“中国新建集团公司”,是集农业、工业、交通、建筑、商业,承担经济建设任务的国有大型企业。兵团的党、政、军、企四套领导机构与四项职能合为一体,在战略地位重要、团场集中连片、经济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垦区,设有若干个“师市合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县级市和若干个“团(场)镇合一”的建制镇,由兵团实行统一分级管理,“师和市”、“团(场)和镇”党政机构设置均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 

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生产总值3395.61亿元,比上年增长8.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省(部)级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兵团分布地域与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3国接壤,国境线有2000多千米。兵团土地面积7.06万平方千米,占新疆总面积的4.24%,约占全国农垦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职责,实行党政军企高度统一的特殊管理体制,在所辖垦区内,依照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是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重领导;所属师、团场及企事业单位分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行政区内,主要由兵团自上而下地实行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管理体系主要有兵团、师、团三级。兵团和师均设政治委员、司令员或师长三个主要职位。兵团司令部设在乌鲁木齐市,曾经迁至石河子市,后又迁回乌鲁木齐市。兵团的师大都与自治区的地区行政中心分别对应,由相应的地委书记兼任师第一政委。师另设专职的政治委员和师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称新疆兵团、兵团),对外又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中国大陆现存的最后一个生产建设兵团,为中国大陆最大的兼具戍边屯垦、实行“党、政、军、企”一体制的特殊社会组织。

兵团是在国务院计划单列的省(部)级单位,自行管理内部行政事务;司法事务受新疆的高法、高检领导管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兵团各级法检的组成人员;行政业务受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兵团部驻乌鲁木齐市;分支机构遍及除克孜勒苏以外的新疆全境,主要靠近“两周一线”(塔克拉玛干与库姆塔格两大沙漠和中国西北边境线),垂直管理多个县级市,拥有健全的行政、审判、检察、军事机关。

兵团辖区分布有37个民族(2002),主要民族为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和蒙古族。兵团的一级单位为“师”,师下设“团”或“农场”;现有14个师、174个农牧团场。兵团总人口260.72万人,占新疆人口的12%。

2012年,兵团GDP总量1,197.21亿元(189.66亿美元),同比年增幅18.4%,人均GDP45,501元(7,208美元)。

建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受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双重管辖,享有省级的行政、经济权限,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

兵团的党务、税收、司法事务受自治区相关部门管辖,行政、经济、财政等则由中央政府管理并依照国家法律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统计方面,兵团的人口和面积一般都计入地方县区级人民政府的统计中(兵团城市除外)。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管理体系主要有兵团、师、团三级。兵团设第一政治委员、政治委员、司令员三个主官职位。师设政治委员和师长两个主官职位。兵团部设在乌鲁木齐市。

兵团第一政治委员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兼任。兵团政治委员和司令员兼任自治区的党、政副职,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任免,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核,其行政职级为副省级。自车俊开始,兵团政治委员高配为正部长级。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兵团工作委员会、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权的决定》,决定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兵团工作委员会;

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权。

兵团的师与自治区直辖的兵团县级市实行“师市合一”体制,师设专职的政治委员和师长,行政级别为地厅级。这些兵团县级市产生的自治区人大代表以各市为单位组团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兵团的团场单位包括团、农场、牧场等,一般统称为“农牧团场”。团场一般数字番号,也有以地名命名的。

在兵团部、各师师部和团场集中的垦区,设有三级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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