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变更程序繁琐的原因

项目变更程序繁琐的原因,第1张

项目变更程序繁琐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决策机制不够灵活:如果一个组织内部的决策过程过于繁琐,例如需要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批才能进行变更,就容易导致变更程序繁琐。

2 规章制度不够明确:如果规章制度不够明确,变更过程中存在 *** 作空间,就很容易出现变更程序不够规范和流程不清晰等问题。

3 管理层面的因素:如果管理层面的人员对于变更的认知和态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就容易导致变更程序繁琐。

4 技术因素:如果变更涉及到技术领域,例如软件代码或硬件的更换,那么就需要对技术实施过程进行细致的安排和考虑,如果技术方案不够合理或者执行不够标准化,也会导致变更程序繁琐。

综上所述,项目变更程序繁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层面和技术实施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检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优化。

1承办部门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学校会议纪要或校领导批示同意的请示、报告为依据,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

2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师生切身利益,或者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3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4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师生的意见。

5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部门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根据《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关于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程序。《办法》指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来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江府〔2014〕10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江门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江办发[2012]27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规范性文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才能按规定报送审查。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一)已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立规计划,因上级文件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须先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增列入年度立规计划。

(二)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需要提请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

(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审核把关。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 (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

(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告知送审部门。

(五)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送审部门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求政府协调解决。

四、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1、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行政首长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江门政务之窗网站发布。

2、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4、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制定、发布、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表格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单位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统一发布情况、报送备案的时间、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文号等。

(二)部门店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1、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1)如起草部门单独发文的,部门负责人签发印好文件后,与市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办理申请统一公开事宜,经政府信公开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发文并挂网公开正式文件。

(2)如多个起草部门联合印发的,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共同起草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并与市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办理申请统一公开事宜,经政府信公开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发文并挂网公开正式文件。

2、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后,不再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表格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单位名称、文号、发文时间、是否已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文号等。

规范化办公程序的若干管理规定

一、 文书处理程序:

目 的: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企业综合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程序,以保持企业的档案材料完整齐全,能更好的维护企业利益,反映企业的历史面貌,记录企业的业绩文秘资源网,为企业开拓经营提供服务。

参考文件: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经济档案管理办法》(××字[2002]第111号)

附 件:《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档案补充修改制度》

《档案借阅及档案材料复印制度》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档案的统计制度》

《综合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工程经济档案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 收文:

1、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资料,应由综合办及时分类、签收、登记、编号。各部室直接收到和带回的文件,应及时送到综合办统一登记处理,各部室和个人不得自拆、自收、自办,综合办及时督促催收。

2、综合办收到文件后,应按照ISO14001及OHSAS18001的有关程序及时办理收文手续和文件承办单,确保做到平件不隔日,急件立即办,不得积压。

3、文件由公司领导批办后,按有关批示及时转交承办部门签收办理,并将承办结果及时反馈到综合办,通过综合办反馈到有关领导。综合办做好督办事项的登记。

4、文件传阅要严格登记手续,加速公文运转,每份文件在传阅者手中一般不超过一天。阅文者应在《文件承办单》上签字,并及时送还综合办。

5、涉及几个部门合办(合阅)的文件,要按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交由主办部门组织办理,并负责在办完后立卷归档。

6、严格保密制度,按照文件的密级加强管理,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传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丢失文件和外传泄密,若丢失文件发生,应立即逐级上报,严肃处理。

(二) 发文:

1、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公文文号主要有“××字”、“××党字” 、“××工字” 、“××团字”。

2、行文办理程序包括拟稿、会签、核稿、签发、编印、校核、用印、登记、分发等,均要有相应人员签字。

3、凡以公司名义上报的各项请示报告文件以及对外发出的正式文件,均按业务性质归口,由主管部室的主办人员起草拟稿,经本部室负责人核稿报呈公司领导签发。如需其他部室会签的文件,由主管部室会同相关部室会签,会签后再报公司领导签发。

4、拟稿需按照公司统一要求的格式,使用统一规定的发文稿纸,书写清楚,并连同手稿、附件,经公司领导签发后,由主管部室送综合办编发公文文号并打印分发。

5、文件、资料、报表的打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主管部室负责校对,公文应在最后打印打字员、校对员的姓名。

6、发文后,原稿连同附件交还主管部室,由专人负责保存、催办、立卷和归档。

(三) 归档:

1、 公司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其它各部室设立兼职档案人员(各部室资料员、内业),档案室归口综合办。

2、 归档程序包括收集、整理、鉴定、排列、装订、编号、编目等程序,专、兼职档案员均应按以下步骤归档。

(1) 收集:对经核对已齐全的收发文件由档案室协助立卷部门确定立卷范围,删除不需归档文件。

(2) 整理:遵循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档案室协助各部室对应归档文件进行分类,公司全部档案共分为十一类,即:综合类、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审计类、生产经营类、建筑工程类、设备仪器类、科学技术类、建筑设计类、人事档案类。

(3) 档案价值鉴定:对各部室分类后的文件,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其各类文件内容的重要程度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价值,分为永(Y)、长(C)、短(D)三种归档文件。

(4) 排列:部室同一保管期限、同一类文件按发文时间顺序排列。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请示与批复可为一件。排列顺序为: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文在前原件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纸、照片在后。专题会议、案件处理等材料分别集中排列。

(5) 装订:文件按“件”装订,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要去掉金属物,用档案局指定的装订材料装订,不得压字。

(6) 编号:归档文件按文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填写年度、室编件号、机构、保管期限等,以固定文件位置。

(7) 编目:归档文件以同一部室同一保管期限同一类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盒,并逐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和盒内备考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档案室检查验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3、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材料(详见附件《综合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应保证其全面性、有序性和保密性,且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出公文的形成过程和公司在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4、 由综合办负责对公司日常经济管理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包括各种图、文、影像资料)等整理(立卷)、归档并负责妥善保管证件及文件。

5、 重要会议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有关材料,由综合办负责收集并整理、归档。

6、 公司在各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责任分工详见附件《工程经济档案内容及责任分工》),由各部室兼职档案人员按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核对,并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内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分类立卷,由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备查。

7、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由财务部编织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归档备查。

8、 工程项目档案应与竣工验收同步完成立卷,由技质部负责组织鉴定归档工作。

9、 设备仪器档案在开箱验收后,由主管部室审定,随即归档。

10、 人事档案中工资审定、职称评审、入党入团等材料须经上级批复后,10~20天内由有关部室编制人事档案零散材料移交单后,随时归档。

11、 凡可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进行计算机存档的文件(如:工程设计图纸、财务软件数据备份、会议资料影音文件等),各部室应按季度上报综合办,由综合办统一刻录光盘备份存档。

12、 涉及多部室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室整理归档,其他部室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四) 利用:归档后的文件应编制档案总目录和档案分类目录等其他检索工具,以备借阅(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档案借阅及档案材料复印制度》)。

(五) 统计:详见附件《档案的统计制度》。

(六) 保管:做好“七防”工作和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

(七) 销毁:详见附件《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二、 印信管理程序:

1、 分公司印鉴、介绍信及营业执照由综合办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开具介绍信、使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都要通过综合办。

2、 综合办要确保印信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滥用和出现漏洞,加强对印鉴、介绍信及营业执照的管理。

3、 印信工作要根据情况、内容、范围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手续及用印登记,方能办理。

4、 分公司法人章由财务部保管,除与财务工作有关的用印外,其他用印需到综合办办理有关用印手续。

5、 需使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的部室,应向综合办办理有关审批及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原件借出原则上不得复印,并应及时归还。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仅限于……使用”字样。

6、 介绍信开出,内容要明确具体,要填写有效期限、介绍信编号及持有人姓名,介绍信正文与存根应一致,如介绍信开出后未用,应交回综合办,附于存根备查。

7、 介绍信持有人将介绍信遗失应及时报告,涉及重要事项,还应通知前往办事的单位,以防事故。

8、 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开假证明和空白介绍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9、 各部室印鉴(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采购专用章等),应由各部室专人保管,部门经理监督,加盖印章亦应履行相应审批及登记手续。

10、 如工作业务需要加盖总承包公司印鉴时,需由部门经理填写《用印审批表》,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总承包公司办公室办理有关用印手续。

11、 印鉴不准出室,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各印鉴保管部室要及时清洗保养,以确保盖印清晰。

12、 公司印鉴、介绍信及各部室印鉴均要牢固加锁,不能随意放置。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要视情况追究责任。

三、 公函邮寄程序:

1、公司公函(包括财务汇票、工程档案、合同文本等)需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由综合办统一办理。

2、一般公函(对时间及安全系数要求不高的),本着降低成本减少办公费用的原则,由各部室按平信自行邮寄。

3、公函办理EMS邮寄时,经手人要严格登记手续,综合办应及时处理,保证当日递送,不得拖延。

4、公函邮寄只限各部室因工作需要而对外发出的各种信函,因私邮寄不予办理。

四、 办公设备及用品使用程序:

范 围:公司的办公设备是指办公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外设、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复印纸、水笔、笔记本、信笺等低值易耗品。

目 的:为了节约开支杜绝浪费,确保公司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件:总公司《行政办公设备管理规定》(××字[2002]第125号)

1、 办公设备由综合办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置。

2、 办公设备由综合办会同采购部统一编号、建帐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

3、 办公设备损坏由综合办查明原因,联系维修,并建立相应的维修台帐。

4、 办公设备报废需由综合办会同财务部共同确认,残体由综合办处置。

5、 办公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 *** 作规程严禁自行拆卸部件。

6、 办公用品由综合办统一购置管理。

7、 办公用品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周的周二上午按照部门所需,由专人一次性集中办理领用手续。

8、 特殊需要的办公用品要提前在综合办登记,经领导批准后统一购置。

9、 综合办根据领导审批后的采购清单进行办公用品的购置,并将采购物品分类进帐。

五、 图书购置、借阅程序:

1、 图书资料由各部室经理编制购书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各部室自行购置。

2、 购置图书后,购置人应持图书及发票到综合办办理图书入库及借阅手续,由综合办在发票联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3、 图书资料应由综合办加盖公司公章、编写图书书号及进行图书资料的登记。

4、 综合办应按照ISO14001及OHSAS18001的有关程序,在相关图书资料上加盖“有效版本”章。

5、 借阅人员应爱护图书,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图书资料的要照价赔偿。

六、 信息传递程序:

1、 公司上下级、各部室之间的情况交流,信息沟通,在企业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意义。

2、 对于总公司下行的信息(包括Fax、E-mail、电话通知、信函等)由综合办统一查收,并做好记录,报呈公司领导后下发相关部室承办。

3、 各部室要认真对待与上级、同级、下级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接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作好记录,将记录内容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4、 各部室间的信息沟通可通过会议、简报、个别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

5、 公司建立健全呈阅件制度,各部室可采用呈阅件的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综合办应加强呈阅件的管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转变。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第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制定起草说明中应当载明理由。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第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第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十条 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三章 审查第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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