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是什么,第1张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时效期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债务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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