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学校承担学校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食品安全员。
禁止学校食堂采购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及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等, 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抽检,对违法无证开办托幼机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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