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用途为支付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的个人留学贷款,受教育人应持有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 (含综合性大学、高等专业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语言学校等)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入学证明材料,对于已经在读的受教育人,应提供有效的在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有效留学签证等)。
贷款用途为留学保证金的个人留学贷款,受教育人就读学校可以是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中学以及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
(二)借款人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z件(指居民身份z或临时居民身份z、户口簿、军人身份z件、武装警察身份z件等)且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借款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如借款人为受教育人本人且无稳定收入来源,应由其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提供与受教育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五)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如有)及保证人(如有)信用状况良好,在我行及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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