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方法是什么,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具体内容。
1.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加具封面、编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存档。档案部门对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保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使用。保存会计档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档案的利用工作。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服务,调阅会计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移交。凡关、停、并、转单位的会计档案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接受单位保管。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章,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也须按规定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6.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目前企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如表11.3所示。
7.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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