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untianzhi
中国北朝、隋唐时期封建国家在北方地区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北魏初年,刚刚完成了由血缘组织到地缘组织转化的鲜卑族入主中原,带来了平均分配耕地的农村公社残余。均田制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地主土地所有制和村社土地所有制杂揉而产生的土地制度。当时,经过长期战乱,华北及中原土地荒芜,地籍散乱,豪强兼并,大批农民流离失所。为了解决官府封禁和豪强兼并土地太多,小农纷纷失掉土地的矛盾,把农民附着于土地之上,以掌握更多的租调力役负担者,北魏政府于太和九年(485)下诏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的原则是计丁授田。凡男夫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丁牛1头30亩,限4牛。授田时按休耕周期加一至二倍。露田不许买卖,年老退丁及身死,须交还官府。另外,男夫别给桑田20亩,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非桑宜麻地区给麻田,男夫10亩,妇人5亩,“奴婢依良”,按露田法还受。园宅田3口1亩,奴婢5口1亩,地方官按品级授给公田。授田先贫后富,先桑田后露田,并对癃残老小为户者有所照顾。
北魏之后,继续推行均田制度。西魏时敦煌地区规定:丁男受正田20亩,麻田10亩;丁女正田10亩,麻田5亩;“奴婢依良”,丁牛1头正田20亩。北周时一夫一妻受田140亩,单丁100亩。北齐18岁以上丁男受露田80亩,丁女40亩,“奴婢依良”,但数量有所限制。进丁受田,老免还田。丁牛1头受田60亩,限4牛。另外,丁男桑田20亩为永业,“不在还受之限”。非桑宜麻地区给麻田,如桑田法。
隋初遵循北齐制度,大业元年(605),废除了妇女、牛、奴婢受田的规定。唐代,18~60岁男子受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二者都可在一定条件下买卖。此外,道士、女冠僧尼、官户及居住宽乡的工商业者,都可受数量不等的土地。王公以下之永业田及官吏的口分田、公廨田,皆按品级授受。
均田制中的露田和口分田归国家所有,而桑田和永业田基本上是受田者的私有财产。均田制有限制豪强兼并土地、培植自耕农的作用。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动力和劳动对象分离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稳定了政府的赋课收入。但是,均田制并没有触动地主原有的土地,授田始终不足额,而北朝的租调制和隋唐的租庸调制,都是按受田足额的标准来制订征收数量,因此,均田农民的负担极为沉重。武周以后,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兼并盛行,加上唐政府横征暴敛,均田户纷纷破产逃亡,同时“丁口滋众,官无闲田”,均田制名存实亡。至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标志着均田制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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