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uyongdiao
中国唐代前期所实行的赋役制度。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础上,制订了租庸调赋税制。唐初均田制规定:中男(年16~20岁)、丁男(年21~59岁)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男、笃疾、废疾者40亩,寡妻妾30亩,道士30亩,女冠20亩;官员受田有永业、职分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国公至五品官员,永业田从100顷至5顷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乡分配。在此基础上规定租庸调的征课标准为:租,每丁纳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调,每户每年交绢二丈,绵三两,产布之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服役20天,遇闰加二天。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皆免;但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不亲自服役者,可纳绢代役,每日绢三尺。贵族免役。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税制的基础为均田制,课税以人丁为本,按丁受田,按田征税。基本精神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唐代租庸调制度,不因增加生产而增税,也不因怠耕而减其租,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因勤劳而加重力役,不以游惰而减其庸,有利于农民附着土地,也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唐代陆贽认为:此法“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新唐书·食货志》)。后因户籍不常清理,人口变动得不到及时调整,土地买卖兼并,加上安史之乱以后,局势动荡,民户弃地逃亡,唐社会经济遭到破坏,财政制度混乱。到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均田制已无法继续实行。租庸调制失去存在基础,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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