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计划: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税务师的,一般由该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订相应的非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提示】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非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的程序。
(3)非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非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
(2)税务师执行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
【提示】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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