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涉税鉴证和审核业务实施行为主要包含以下7个方面。
(1)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2)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3)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②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③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4)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其中,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①审阅书面材料;②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③询问或函证事项;④观察活动或程序;⑤重新执行程序;⑥分析程序;⑦其他方法。
(5)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
(6)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7)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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