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等;其中,一类需要十分,二类需要十五分。
1.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2.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
3. 不能跨年度汁算,并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4.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含正高级卫技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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