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9)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8000万元债务,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办公楼市值1.2亿元,该抵债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题干
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答案
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流押条款,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材料
(2019)甲公司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作了保证。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并在汇票上背书“出质” 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该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题干
股东A的保证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