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题模拟题训练及答案

2021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题模拟题训练及答案,第1张

2021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题模拟题训练及答案

材料

巴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单某与长江公司负责人雷某签订了《一般抵债协议》,约定将巴音煤矿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接收巴音煤矿的全部资产之后委托采矿工人包某负责看管煤矿资产。2011年10月,两公司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原告称被告长江公司无法提供《一般抵债协议》的原件。在无原件印证的情况下,《一般抵债协议》的复印件不能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审中,长江公司确实无法向法庭提供各方于2008年8月31日签订的《一般抵债协议》的原件,只提供了复印件,法庭查明该《一般抵债协议》的复印件在办理不良资产批量处置的过程中,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不慎面灭失。

题干

该《一般抵债协议》的原件灭失,根据证据规则,郝某、金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

不成立;依据证据规则,《一般抵债协议》虽然没有原件,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该《一般抵债协议》的复印件应当被法庭采信,即《一般抵债协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在巴音煤矿和长江公司之间存在该内容的抵债协议的案件事实。因此,郝某、金某以《一般抵债协议》无原件而拒绝质证并不影响法庭依据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采信《一般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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