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三国法》联合国体系疑难解答

2021法考《三国法》联合国体系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三国法》联合国体系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三国法》联合国体系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一国出庭作证是否意味着放弃了管辖豁免?

【答案】出庭作证不属于应诉。出庭作证是证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8条 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1)在下列情况下,一国不得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a)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或 (b)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但如该国使法院确信它在采取这一步骤之前不可能知道可据以主张豁免的事实,则它可以根据那些事实主张豁免,条件是它必须尽早这样做。(2)一国不应被视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该国仅为下列目的介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 (a)援引豁免;或 (b)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2.问题: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的法官没有否决权,是否说明只能赞成或弃权?

【答案】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4人,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这些提名编就法官候选人名单,交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大会(2/3以上)和安理会(9票以上)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投票时,常任理事国不得行使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按照惯例,安理会各常任理事国均应有人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3.问题:如何理解安理会否决权制度?

【答案】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所谓的否决权指的是,联合国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方可通过。这样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内就享有一票否决权。双重否决制度的设置有着历史背景的,二战后是五大国主导的,因此针对一些重要性事项也就必须由该五大国做出决定,程序性事项关乎着联合国具体的办事流程,因此需要五大国的同意才可。如果程序性被否决,那么则其就是非程序的内容。

4.问题:如何理解程序性事项与非程序性事项?

【答案】(1)联合国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来区分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简单来说程序性事项和联合国的运作程序有关,其他的为非程序性事项。一般来说记住几个典型的就可以了。(2)程序性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驶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3)实质问题是: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发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审议新会员国的接纳等。

5.问题:非国家行为体的概念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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