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
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
2.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受托法院将相关情形函告委托法院的同时,应当暂缓执。
3.因法院内部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时,为了避免错误后果的不断扩大,可以指令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二、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即法院裁定执行异议成立时,应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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