藩镇割据始于唐朝的唐睿宗景云元年,藩镇割据通常指的是唐朝中后期某些藩镇的将领拥兵自重,在军事、财政、人事方面不完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局面。唐代藩镇割据主要表现在河北,而河北割据又集中在三镇。
在安史之乱后到黄巢之乱前,唐朝后半段的大部分时期里,绝大部分藩镇不割据,只有极个别藩镇割据(例如幽州藩镇、魏博藩镇),即使割据藩镇也在一定程度上施行唐朝的政策法令,“须借朝廷官爵威命以安军情”,而且割据藩镇也曾解除割据。唐末黄巢之乱爆发,才出现普遍的藩镇割据,导致唐朝灭亡。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为了平定叛军,将军镇制度扩展到了内地,最重要的州设立节度使,指挥几个州的军事;较次要的州设立防御使或团练使,以扼守军事要地。于是各地出现不少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等大小军镇。后来扩充到全国。
这些本是军事官职,但节度使又常兼所在道的观察处置使(由前期的采访使改名)之名,观察处置使也兼都防御使或都团练使之号,都成为地方上军政长官,是州以上一级权力机构。大则节度,小则观察,构成唐代后期所谓藩镇,亦称方镇。藩镇并非都是割据者。绝大多数藩镇从朝廷指挥,贡赋输纳中央,职官任免出于朝命。
唐代藩镇节度使是以唐朝封疆大吏的资格自擅一方的,其财政基础依赖于国家的赋税收入,其武力凭借是法律上属于国家的军队——即所谓“官健”。藩镇里的那些割据藩镇既企图游离于中央集权之外,又不能彻底否定中央统治。
唐代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是投身军戎充当职业雇佣军的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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