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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旭日万联物联网科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即将成立,由中控文旅集团、世界物联网联盟和旭日华光春意(北京)物联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联合成立,旭日万联将依托优优优购共享生态,构建小实体、大联盟、网络化运营模式,汇聚多方资源,赋能企业,为入驻企业提供个性化开发运营服务,专注于创新应用领域的技术服务,如作为移动互联网技术和5G背景、人类智能、大数据和金融科技。日出万联的成立,有利于延伸企业资源链,提升服务能力,扩大在全国市场的发展空间和市场份额,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日出万联将实施孵化产业加速和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相关互联网产业链,投资合作各类物联网创新企业,积极开展资本运作等多渠道物联网业务运营。利用优优购共享生态平台,构建大数据中心,全面融合各种互联网新技术和新产品,万物互联,连接云端数据,产生聚合效应,赋能企业发展和生活服务。中控文旅集团与世界物联网联盟、旭日华光春意(北京)物联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企业间资源的高效赋能。以“旭万联”为重点合作项目,共同打造以北京总部为核心的生态经济发展新名片,塑造重点城市经济圈,最终共享生态经济发展“物联网世界” 正在前行,努力走在物联网发展的前沿,成为构建产业发展新高地的生力军!
3、为响应国家推进乡村振兴的号召,建行文旅集团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深度合作。建行文旅集团围绕“以文化为主体、以旅游为载体、以消费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的发展理念,抓住发展机遇,不断创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努力通过资本运作和资产运作的双重手段,实现“三年内进入全国文旅企业20强”的目标。未来,中控文旅集团将以更广阔的视野、更严谨的作风稳健成长,为行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4、旭日华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环渤海经济中心天津武清开发区富源路18号531-33(集中办公区)。于2014年10月13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万元),在公司7年的发展壮大中,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好的技术支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及监控设备的销售及安装、弱电工程施工及劳务服务。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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