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促使其正确履行义务,确保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湾中央商务区和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区域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的申请,组织对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换证审查及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申请,组织对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换证审查及日常监察工作。第四条 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充装活动。第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充装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未被批准换证的,有效期满后原许可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章 充装单位条件、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
(五)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液化石油气储存量不小于50m3(不含残液罐),且储罐不少于2台,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符合相关要求;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七)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八)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第七条 充装单位应根据规模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至少应有1名以上掌握本专业知识且具有相应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培训的具有本专业知识的质量管理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充装前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充装后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充装 *** 作人员)的数量应与充装能力相适应,且每工班不能少于3人。充装 *** 作人员应相对固定。
管理人员和充装 *** 作人员必须经市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充装单位的场地、建筑、设备、安全设施应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5)、《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6)、《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
充装单位应实现气瓶登记档案微机管理,采用全省统一的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系统,具有上传数据的能力,并逐步完成充装控制系统建设,应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九条 充装单位应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建立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由组织系统、控制系统组成,并附有相应的图、表、卡。
充装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各类人员(机构)岗位责任制;气瓶充装管理、采购管理、气瓶储存保管、设备仪器仪表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安全防火、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等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充装单位应具备各种安全技术 *** 作(工艺)规程。至少应包括:气瓶充装、充装前检查、充装后检查工艺规程,主要设备、气体分析(必要时)等 *** 作规程。
充装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 *** 作规程必须符合《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l4193)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充装单位应具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法规、规章、标准等技术资料。

2018年11月19日。
参照,检中发字2018,4号文件规定,油改气车自2018年11月19日起,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启用新规。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7,152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应全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新注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编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执行,在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原使用登记证编号不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八条 本省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赔付能力。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特种设备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设计文件经鉴定不合格或者特种设备产品经型式试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交付使用,及时通知设计、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缺陷。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需要安装锅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情况的定期检验。第十三条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使用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准确记录;
(二)不得充装非自有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三)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期未检、翻新、按规定应当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定的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
(五)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一次性充装气瓶重复充装。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

查看煤气罐护栏上的日期,也可查看开关下面铝牌上的日期标识。一般煤气罐的使用年限是15年,到时间了就应该报废,否则会引发火灾或爆炸这样重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液化气市场则被其他民营、个体企业所把持,且往往是有贮气罐便可罐气,对贮气罐的质量及其安全性能却很少问津。长此以往,大量的劣质、报废贮气罐流向市场,便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在贮气罐用户中,大多为一些位于城区的小型餐馆饭店及相当一部分火锅店。这些用户由于资金方面的问题,对于检测很少顾及,安全隐患尤为严重。不法经营充装站(点)的存在,使液化气充装市场呈现出一片混乱局面,个体户的充装点只管充气,不问钢瓶是否合格,一律来者不拒,充装站之间恶性竞争,拼命压低价格,而对充装程序一概不管,个别充装站(点)跨地区招揽生意,搅乱周边地区市场,充装程序不规范。甚至有的充装点采用大罐灌小瓶的方式进行充装,有的充装点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条件,甚至有的把气瓶放在火源旁边,布点不合理,有些地区在不到百米的街道就有3 个以上的销售点等等,为充装市场带来严重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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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到期报废的煤气罐,市民可以联系就近的燃气充装站,充装站工作人员会上门去取,煤气罐经过折价后,或可进行以旧换新,交由正规部门进行正确处理。
      2、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2月31以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为15年,出场后12年每四年检查一次,此后三年检查一次,使用15年期限的液化气罐必须作废。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开平市石油气瓶更换二维码会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快加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就是通知开平市石油气瓶更换二维码的通知。所以开平市石油气瓶更换二维码会通知。

系统简介
科鸿工业气瓶安全动态监管系统是利用RFID 技术、 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讯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来实现对工业气瓶进行动态流转跟踪管理和控制。通过在每个工业气瓶上安装一枚射频电子标签,赋予气瓶一个唯一的“电子身份z”,以实现气瓶一瓶一证、一瓶一档、全生命周期的动态流转跟踪管理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业气瓶安全监管体系。从技术上解决了安全与防伪、财产流失与管理等长期困扰工业气体生产公司的问题。

系统能实现对气瓶收发、充前检查、充装记录、充后复检、定期检验等工序的现场 *** 作数据采集登记;对异常、不良气瓶进行报警、提示。实现气瓶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彻底改变原来现场 *** 作人员费工、费时,肉眼逐瓶识别和手工记录的低水平、不安全 *** 作。
项目背景
随着工业迅速发展,工业气体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增加,但目前在工业气体零售/批发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工业气体是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工业气瓶的合理使用及管理关系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处理不当将造成无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瓶装工业气市场的资产与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重视。

为了规范工业气瓶生产及充装市场,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如:钢瓶归入工业气体企业托管,统一检验;提高经营准入门槛,杜绝无照经营;严格工作流管理、加强安全管理等等。这些措施无疑为规范市场带来了诸多好处,但是人为因素仍在管理中占的比例较大。

如何采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市场供应管理、降低运营成本,使企业的各项措施能够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加强管理力度,是急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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