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电日前与大陆福建晋华合作开发DRAM技术的案子中,因有美光(Micron)的离职员工将技术带到联电任职,不只是员工个人被起诉,联电也被台中地检署根据违反营业秘密法而被起诉,理由是“未积极防止侵害他人营业秘密”,因此视为共犯。 我们可以从三大层面来探讨联电和大陆合作开发DRAM技术的案子。
第一,台湾半导体产业在这个合作案当中,损失了什么?
第二,联电在建立DRAM自主技术的过程中,有无窃取美光技术?
第三,如果企业没有教唆员工窃密,只因为“未积极防范”,就沦为被告,那未来究竟企业该如何“积极防范”员工,以防止可能产生的窃密行为? 联电与大陆合作DRAM技术开发 台湾损失了什么? 联电与大陆福建晋华合作开发DRAM技术案的行为,或许已是具有政治色彩的“原罪”。
然应该要看,联电与大陆合作DRAM技术开发的协议和商业模式下,台湾究竟有何损失?反之,台湾是否从中受益? 根据协议,联电是接受大陆福建晋华的委托,开发DRAM相关制程技术,根据技术开发的进度,由晋华公司来支付联电技术报酬金作为开发费用,而最后开发出来的DRAM技术成果,将由双方共同拥有,晋华会在晋江12吋晶圆厂生产DRAM产品。
2016年中联电公布这项合作协议后,就将DRAM研发团队和试产线设在台湾南科,同时进行两个世代的制程开发。 整个合作案的重点,应该探讨三大关键,第一,是谁出钱?第二,最后开发出来的DRAM技术是谁拥有?第三,为什么要把研发团队设在台湾?而不干脆省事的设于境外?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在双方公布合作协议时就已经揭露,是大陆晋华公司出钱,传出付给联电的DRAM技术开发费用约新台币100亿元。
事实上,联电有意执行此计划,但背后需要资金的协助,刚好赶上这一波大陆疯存储器产业链的时间点,双方合作,由台湾做研发、大陆出钱,是好的合作模式,不然谁要出钱买单?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联电和大陆晋华共同拥有该DRAM技术。 研发团队根留台湾 联电会冒着赔声誉的风险去窃密? 第三点的答案,是为了完整保护这个DRAM技术开发团队,所以把研发基地设立在南科。这个团队中,过半来自联电内部转职。 联电很清楚知道,这个DRAM研发团队成型后,会成为整个两岸DRAM合作案里,核心中的核心,这团队更会成为大陆每个想要开发自有DRAM技术的人眼中头号的挖角目标。
所以,联电积极把团队留在台湾,一来可以完整保护团队,二来可以留下最重要的研发人才,避免多数的高端人才离乡背井找出路。 不然,联电大可以把该DRAM技术研发团队设在大陆,或是躲藏在其他国家,可以免去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今日大大方方把研发团队设在台湾,公司会冒赔上声誉的风险去偷窃国际大厂的技术吗? 从上述三个层面来看这起DRAM技术合作案,台湾半导体产业究竟损失了什么?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损失,没有金钱损失,也没有技术外流的问题,因为台湾早就已经没有DRAM产业,更从来都没有研发出主流的DRAM核心技术。
更可以说,联电在这一波两岸疯半导体技术和供应链的热潮中,利用台湾剩余的一点力量和仅存的火苗,为台湾保住一份DRAM技术研发能力,未来联电可以用其他商业方式在台湾或其他国家拓展市场。 回过头来看,关键就是联电在建立DRAM技术自主的过程中,有无窃取美光技术? 大陆三大存储器阵营 技术如何从零生出来 大陆现在有三大存储器阵营,福建晋华、合肥睿力都致力开发DRAM技术,清华紫光集团的长江存储开发3D NAND技术。
为什么会惹上美光这把DRAM技术侵权大刀?这一切的根源都要从合肥睿力讲起。合肥睿力的前身是合肥长鑫,用3倍的高薪挖角了300~500名美光集团旗下华亚科、瑞晶旗下的员工,引发美光震怒,对于这种挖角、窃密的行为是零容忍,因此祭出司法大刀来保护自己的智能财产权和营业机密。 在今年农历年期间,检调的搜索动作中,拦截了许多前美光员工,大动作吓阻不少人,但其实这一批鱼贯西进的“美光人”当中,多数是前往睿力的人,但因为联电、长江存储名声较大,因此变成台面上的焦点,联电光是接收了两个自作聪明带文件资料过去的员工,整个企业就因为侵害营业机密而被起诉,有点匪夷所思。
这三大存储器阵营都有自己的技术研发时程、量产目标,外界也认为难度很高,但技术的开发总是要有所本,不可能凭空变出来,不然台湾做DRAM代工几十年了,怎么都没变出主流的自主DRAM技术? 说穿了,这也是大陆大手笔挖角的原因之一,人才随着机会和舞台的方向,无法阻止其流动,但前提是不能窃密和从事不法行为。
业界认为,摊开三星、SK海力士(SK Hynix)、美光的晶圆切割报告可知,技术最强的是三星,其次是海力士,再来才是美光,像是美光在同个制程世代上,Gross Die只有韩国厂商的7成左右。 员工窃密、企业被告 业界罕见 针对联电因为“未积极防止”员工行为,而导致这种“员工窃密、企业被告”结果,算是科技业界罕见。因为,公司并没有被查到有“教唆窃取”的行为,也并无在公司内部E-mail文件中,有被查到“传递、散播”这些技术资料,在没有查到违法的行为下,企业被扣上“未积极防止”的理由而被起诉,这在业界十分罕见。
业界指出,员工有无窃取机密资料可以查证,企业有无教唆员工偷窃,也可以透过证据来佐证,但如何定义一家企业“积极”与“未积极”防范∕规范员工的行为,这十分两难。 由于科技产业早期发生太多因为员工被竞争对手挖角,导致关键技术外泄的情况,立法院在2013年1月11日三读修正通过营业秘密法条文,对于以窃取、擅自重制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泄漏营业秘密的行为,增订刑事责任,并对于境外使用者,更加重处罚。 以台湾半导体产业为例,发展至今已经20~30年之久,尤其从2000年过后,台湾半导体业已相当程度和国际接轨,员工任职前的聘雇合约中,明文规范不能偷窃技术、营业机密等,且进公司后,更要上课培训营业机密的重要性,这些都行之有年,如果这样不算“积极防范”,那企业究竟该做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为“积极防范”呢?
这次被台中地检署依违反营业秘密法等罪嫌起诉的,共有三个人,其中两人为美光前员工,被控将美光的机密文件带到联电,而联电也被起诉,理由是未积极防止侵害他人的营业秘密行为,因此也算是此案共犯。 一家半导体厂员工数万人,若新进员工不理会雇主要求签署的营业秘密保护协议而执意妄为,雇主有调查员工是否搜集离职公司营业秘密的权力吗?如果没有,雇主该如何做,才能构成所谓的“积极防范”员工侵犯营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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