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时当事人如果患有传染病等不适宜工作的疾病的,一般不能入职。另外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一般有传染病,怀孕,高血压等都会被拒入职的。
科技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单位都要求入职体检。想要入职体检顺利进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在体检前做好准备工作是很有必要。
入职体检主要包括一般的体格检查项目,例如进行心电图和心脏彩超的检查,同时也需要进行胸片的检查,以及进行血生化的检查,同时也需要测量血压的情况。
同时,也要根据具体入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一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如果从事的一些体力劳动工作,这样就必须要保证血压的正常,保证心电图的正常。
如果出现有异常的情况,就不可以正常入职,如果是进行保育方面的工作,建议还是需要进行传染病方面的检查。
(一)一般检查: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已婚者)检查(按体检表逐项进行)。
(二)化验检查:
1、血常规
2、尿常规
3、肝功能:SGPT,蛋白,HBSAg。
(1)单纯HBSAg阳性者复查乙肝三系;
(2)单纯SGPT异常(HBSAg阴性)者,一周内允许复查一次。
(三)特殊检查:
1、肝胆B超。
2、胸透(有疑问加摄胸片)。
3、必要时增检心电图、心超声检查。
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房室间隔缺损小于05厘米,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 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 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小三阳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
6、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7、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8、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慢性肾盂肾炎。
9、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0(10)者;一眼失明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3米者。
13、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14、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
15、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
16、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
17、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18、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二)除上述各项外,如有其它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三)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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