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岗位都是为了特定工作的完成而产生的,所以,每一个岗位都会有特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以特定的工作内容来实现对目标的支撑,以特定的标准保障目标的顺利达成,这就是岗位职责。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各种岗位职责,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招商文员岗位职责(一)
1、负责招商部商务文件的汇总、整理、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2、建立商户资源数据库,及时更新商户资源信息;
3、负责合同的整理、审批;
4、负责部门文件的传递、催办、登记、打印、存档;
5、负责部门行政事务的沟通协调;
6、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招商文员岗位职责(二)
1、负责公司招商合同的整理
2、负责公司客户的电话记录
3、负责客户资料的更新
4、部门负责人交待的其它工作
招商文员岗位职责(三)
1、协助收集、整理、归纳市场行情、价格,以及新项目、竞争对手、客源等信息资料,提出分析报告,为部门业务人员、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协助招商经理负责广场商业物业的招商工作。
3、按照公司下达的招商任务编写年度、月度招商计划书并负责具体实施。
4、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5、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及沟通交际能力,勤奋敬业。
6、建立客户数据库,负责公司租赁合同及其他招商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7、负责监查客户的意见或信息的记录及回访工作。
8、负责各类经营指标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报告的制作、编写,并随时答复领导对销售动态情况的质询。
9、负责招商的前期谈判和招商书的起草、签订,并负责出租的后期管理及出租费用的按期收取。
10、要求能够使用CAD,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商文员岗位职责(四)
1、为已经入驻创客空间的会员提供行政服务,例如:电话接听、打字复印、收发传真、来访接待、快递收发、日常收租、开具发票、环境维护等(包括不限于以上);
2、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帮助其匹配合适的产品服务并促成成交,(产品包括:办公空间的提供、公司注册服务、财务记账报税服务、人力行政秘书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等等);
3、通过互联网发帖推广宣传,58同城,赶集,搜房等专业网站进行公司各类商业房源信息的发布,创业者会主动联系您咨询;
4、其他辅助性工作,配合收集会员提交的相关工商财税资料以及上级安排的临时工作。
招商文员岗位职责(五)
1、负责商务中心日常行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接听、打字复印、收发传真、来访接待、快递收发、日常收租、环境维护等);
2、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途径:58同城,赶集,搜房等专业网站进行公司各类商业房源信息的发布,配合店长、经理或独立进行商务中心空置办公室的招租工作;
3、针对有工商注册、税务代理等需求的客户,配合财税部收集客户相关资料;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承诺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抵押承诺书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抵押承诺书 篇1
宛城联社 :
我单位 ,营业执照 ,位于 。我单位自愿为借款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在你社申请贷款(大写) 元, 以坐落于 房地产( 号,经评估价值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若借款人 到期不还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情形而未收回时,你社有权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你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人无异议。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你社所请律师的诉讼代理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含过户费)等你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间自借款之日期(以借据为准)起至借款期届满后二年。
手 机:
承诺单位公章:
代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2本人 ,身份z号 ,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同意为 在贵社(行)申请(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意将(财产或权利名称) 抵(质)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
□本人对上述抵(质)押物拥有完全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人与 共同对上述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就抵押事宜已征得抵押物其他所有权人同意。
本人同意贵社(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 我本人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权证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___________支行,贷款金额为_________万元,现在该房屋用途为本人自住,未对外出租,特此证明。
在实现抵押权时。若发生产权纠纷,我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抵押人签字:
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4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我自愿以本人所拥有的位于园丁小区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19万元(大写):拾玖万元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贵社。抵押物未向第三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也未受到公、检、法和行政机关的冻结、查封、扣留及保全,贵社是该抵押物的第一及唯一抵押权人,抵押期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贵社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如手续不全抵押无效我(本人)愿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此身份z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确系我向贵社提供的有效证件。
抵押人(签字):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声明与保证
抵押承诺书 篇5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社(分社): 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 (房产证号: ,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 ,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向贵社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年月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行按编号为 的抵押(借款)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社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于 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社《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意见:
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上述内容。
出租方(签章):
日期: 年 月日
抵押财产未出租声明书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本抵押人以坐落于 的`房地产(房产证号: ,面积: 平方米;土地证号: ,面积: 平方米)为贵行信贷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此声明:
1、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前,该抵押财产未以任何形式出租,如有不实或隐瞒,愿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贵行一切损失;
2、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后,如需出租,务必征得
贵行书面同意。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抵押承诺书 篇6工商行政管理局: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抵押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作如下承诺:
1、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材料)所有权属抵押人;
2、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材料)未向任何单位(人)抵押过;
3、提供的抵押物没有用于其它方面的投资;
4、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冻结;
5、属海关监管的动产或原辅材料已办批准抵押手续;
6、提交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抵押登记产生所有权争议,其后果或法律责任、经济损失我单位自行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如有虚假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导致重复抵押登记或材料不真实时,由我单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抵押承诺书 篇7银行客户二部:
财产权利人 愿用位于新城区新路东侧 8#404住宅,面积11157平方米,证号为房地权 私字第 号向 银行客户二部申请抵押借款,并遵守担保抵押贷款中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目前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无价值损失,并承担保养、保全抵押物所需的费用,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转让、不出租,如抵押物有任何变化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贷款没有偿还前,同意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配合贷款单位督促借款人按季结息、按约履行合同、确保贷款到期偿还,抵押权利直到贷款还清为止。如违反抵押合同各款内容,使贷款单位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受到的损失,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及费用,均由变卖抵押物清偿。
特此承诺!
财产权利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8抵押担保承诺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公司为河南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xx、xx经研究决定;
一致同意用xx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xx)面积xx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为xx担保贷款xx万元,直至本笔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股东签字;
xx
20xx年8月5日
抵押承诺书 篇9:
借款人:,于20xx年 月 日在你行办理抵押担保借款100万元,期限12个月。我()及丈夫()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人及共有人现向贵社郑重承诺:自愿用我()名下两宗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第一宗抵押物:位于路116号10幢1至3层19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437平方米(证号:字第201000807号,绵城国用(20xx)第1121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737平方米,他权证号为字第号。第二宗抵押物:位于路116号10幢1至3层20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437平米(证号:字第201000806号,绵城国用(20xx)第1121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737平方米;他权证号为绵房他证高字第号。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你社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
抵押担保承诺人:
抵押担保承诺人:
年 月 日
可以办理的,idc许可证办理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z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2、申请企业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3、企业法人股东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企业法人股东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要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二代身份z原件彩色扫描件;
4、3名员工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5、IDC机房租赁合同或自建机房文件;
6、部分省份需要有技术人员。
idc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
1、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的企业在当地通信管理局或工信部网站进行申报;
2、填写准备相关材料材料,申请全网idc许可证需要把材料提交到工信部进行审批,申请地网idc许可证需要把材料提交到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批;
3、等待领取受理通知书,受理后40-6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经营决定,不批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4、企业等待结果,下证领证。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未取得idc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idc业务。如擅自经营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第七条 房地产、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房产部门的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房屋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公开发布房屋租赁行业风险提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八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
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房产部门应当对房源权属信息提供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z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网上自助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房产部门及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产部门应当出具。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z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集中出租住房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数达到十张以上的,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依法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
(三)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承租人处理;
(四)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安全、合理使用房屋;
(二)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消防设施或者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房屋其他结构。不得实施违法建设行为;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日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房屋。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其腾退,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其腾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等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拖欠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或者变相收取额外租赁费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房产部门提交开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分期付款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通过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促使承租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房产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并记录委托人身份z件、房屋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屋,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租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租金。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房屋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发布十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主体,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发布房源信息的主体,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房产、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获取有关房屋租赁的数据或者有关信息。
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房产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行、维护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施租赁楼盘表管理,提供房源权属信息核验、查询等服务;
(二)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依法规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
(四)依法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房屋租赁行为;
(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有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开展治安检查,依法查处治安违法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出租房屋出具规划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出租房屋依法进行查处。实行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沟通协调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泄露他人信息。
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查询时应当说明查询目的,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托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立租赁房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房屋租赁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房产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税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租赁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有关工作。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主动与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对接。
第三十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据库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对住房租赁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价格监测,定期发布住房租金参考价格。
第三十五条 房产、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协同执法联动机制,对房屋租赁市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房产、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租赁住房集中区域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租赁住房治安、结构和用途、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气燃气设施、车辆充电停放等开展日常巡查,形成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租赁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涉及租赁住房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属于住房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范围的,由房产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时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评分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市房产部门可以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行政执法抽查比例和频次,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严重损害房屋租赁当事人权益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依法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房屋租赁金融风险。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活动中因租金拖欠、押金返还、房屋维修、腾退房屋等产生纠纷的,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房产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改建、装修租赁房屋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虚假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或者未按照规定归集、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由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房产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要求房源信息发布主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房源信息发布主体提供有关服务的,由网信部门按照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房屋租赁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房屋租赁行为: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房屋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公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10日发布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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