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与实际法

程序法与实际法,第1张

程序法概念从广义而言,包括“程序法典式”和“程序规则式”两种程序法形式,前者是独体形式,后者是散杂形式。独体形式的程序法,除了三部“诉讼法”以外,还包括其他以程序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散杂形式的程序法,是指掺杂在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则,有的独立成章、节、条、款,有的则与实体性规范紧密结合不能分离。

我国现行独体形式的程序法即“程序法典式”程序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法、组织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四种类别。

诉讼程序法是指传统意义的“程序法”,是典型的“程序法”。参与此项法律活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都属于诉讼程序法。

组织程序法是指依法设立或依选举程序产生国家机构或组织的程序性法律文件,也称“组织法”。其内容围绕机构的职能、权限设置了许多程序性规范,所以可以纳入程序法体系。我国现有的组织程序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

立法程序法是指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程序性法律文件,通常称为“立法法”。我国现行的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都属于立法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各类行政管理活动的程序性法律文件。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审计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法、招标投标法、户口登记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条例等,都属于行政程序法。

“程序规则式”程序法,依其布局的整散状况又可分为“独立程序规则”和“附属程序规则”两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属实体法体式,分为11章,其中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和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共计33条,基本上属于程序性规范,这两章则属于“独立程序规则”。其他各章中又有散见的“附属程序规则”,例如第十章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这个条文涉及“申请人”、“国际单位”、“国际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等多个国际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关系,程序规则寓于实体性规范之中。

实际法是什么?我只知道实体法

决策的分类:决策的类型根据问题的类型可分为两类: 结构性问题→程序化决策(或常规决策)和 非结构性问题→非程序化决策。

程序化决策是以前见过,并且做过的决策,程序化决策有正确的客观答案可用简单的规则、策略、或数字计算解决。如果你所面临的是程序化决策,那么你就有实现正确决策的清晰步骤或结构。例如,如果你是一个小型公司的拥有者并且要针对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做出决策,你就可以使用计算器,如果总数不对,你的雇员会向你证明。 如果大多数重要的决策都是程序化决策,那么管理工作就会容易多了。但是管理者主要面临的是非程序化决策。

非程序化决策:新、复杂、没有确定的结果非程序化决策中存在各种,可能的解决力法这些办法各有利弊决策者必须创造或施加一种方法来做决策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结构可以依赖重要、困难的决策通常是非程序化的,需要采用创造性的方法。

程序性决策与非程序性决策划分依据:决策问题的复杂程度和有无既定的程序可循。 程序性决策:按预先规定的程序、处理方法和标准来解决管理中经常重复出现的问题。(一般组织中,约有80%的决策可以成为程序性决策) 非程序性决策:为解决不经常重复出现的、非例行的新问题所进行的决策。

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划分依据:决策主体。个体决策的决策者是单个人,群体决策的决策者可以是几个人、一群人甚至扩大到整个组织的所有成员。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091934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12
下一篇 2023-05-1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