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人
地址变更了的土地权利人。
(二)申请时限
应当在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地址变更登记。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z明。
(3)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由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中,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如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过更址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则只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即可。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地址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分割、合并和界址点、界址线的变更,因此只须进行权属调查,不须进行地籍测量。出于和名称变更登记同样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地址变更登记通常只进行室内核查和实地核对。
三、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对地址变更登记的审核,一般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核对土地登记卡。
(2)对地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
(3)对土地权利证书审核。
(4)对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审核。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地址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因此,不须报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一)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地址变更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通讯地址”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地址变更登记在此《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地址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地址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地址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
(二)更改《土地归户卡》
根据《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归户卡》上的“通讯地址”栏目的内容。
1、公司地址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申请人应向迁入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入手续。公司地址迁入登记应提交材料:
(1)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公司迁入申请的内容应注明迁移原因、原地址、迁往地址、原所在管辖等。
2、申请人凭《公司迁入登记通知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出登记。
3、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出登记,核发《公司迁出登记通知书》,并出具迁档函。
4、申请人凭《公司迁出登记通知书》及迁档函到迁入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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