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
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一节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七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二节 向市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各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且经市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签名后提出。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报送常务委员会。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出让土地的程序包括:招标出让土地程序、拍卖出让土地程序、挂牌出让土地程序、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二、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材料。
三、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材料。
四、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一、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点算标书;开启标书;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拍卖标的;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土地《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挂牌标的;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出让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