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是什么?

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是什么?,第1张

委托代理合同 签订前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我们一般都认为是相关的前置程序。 一、提交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 工伤认定程序 (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般骨折大约为3个月) 1.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 工伤赔偿标准 认定的申请(假设职工是在受伤5个月后提出工伤申请)。 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伤受理的行政 诉讼 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出现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时6个月)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2.我们假设职工在1个月后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一审 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 二审 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另外,二审的结果,还有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一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就出现了程序上的循环,耗时将有可能增加6个月。我们假设二审的判决结果是责令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案件进入到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 四、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1个月)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确认劳动关系 的纠纷属于 劳动争议 ,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五、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案件又进入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 六、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二审发回重审的,则耗时可能再增加10个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 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二审还可能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形,对重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时出现了程序上的小循环,那么耗时就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假如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就结束(除非提起 申诉 )。我们假设是劳动者胜诉,即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该判决要求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案件再次进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七、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个2月) 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后,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的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认定不构成工伤。 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注意: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 八、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可能又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 九、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责令劳动部门重新认定,则出现程序循环,则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 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维持属于 工伤的认定 结论第二、维持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三、撤销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假如是上述第一种情形,下一步进入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职工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假如是第三种情形,案子将再次进入由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当事人对该结论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等,这时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大循环。这样可能再耗时10个月以上。 我们假设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认为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下一步进入到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 十、 劳动能力鉴定 程序(耗时可能在3个月以上) 1.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3.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注意,再次鉴定的期限未作规定)。 十一、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程序 (可能耗时3个月) 虽然最终认定为工伤了,但是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 工伤保险 待遇。那么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于是案件又进入到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 十二、 工伤赔偿诉讼 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出现程序循环,耗时可能增加10个月) 1.当事人 不服劳动仲裁 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 2.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法院的结果可能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这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又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小循环)。 二审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那么职工的 工伤赔偿程序 结束。 我们假设二审法院的最终结果是判决职工胜诉,支持了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那么案件则进入执行程序。 十三、工伤赔偿执行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以上) 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职工必须在1年内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而执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执行则由法院决定。一般来说,法院执行顺利的话,至少3个月,不顺利的话,半年、一年甚至更长。 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有很多材料需要递交,确定伤者进行调查委托,伤者公司或者企业的相关财政以及伤者在就医所有的病例,在受伤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我们都认为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等到这些确定之后就会正式开启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即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域的劳动工作和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不只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而是只要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包括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职权,并且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只是认定工伤的一个审查步骤,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亦应尽量减少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从而简化程序,达到能够最大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中,明确了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综上所述,我们能从中了解到,劳动关系的确立与是否能进行工伤认定没有必然联系。一旦发生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合同未经双方进行确认是不会自动续约的。依照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否续约需要用人单位在合同即将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当事人进行确认是否要续签,需要双方的协商。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违法确认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根据违法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大小、内在的关联性,确定是否赔偿。赔偿责任的决定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逻辑结果,而且是行政争议的最终法律解决。

另外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才能给予赔偿。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通常适用的情况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无争议,但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机关的裁决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不得争议,受害人对行政赔偿问题尚有争议

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已为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前置程序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曾经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乐观评价: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省时省力,使受害人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和信任,有利于调动其纠正错误的主动性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行政确认的前置程序已经成为当事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梗阻。由于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涉嫌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之法律没有确认期限作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当事人对于不予确认的不作为行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当事人常常被迫为确认违法、请求赔偿而积年累月地上访、申诉。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纠正错误的前置程序设置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认为上述规定已经使国家赔偿法变成了“国家不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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