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公墓经营没有对个人开放。现在的公墓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经营性公墓:
(1)经营性公墓应由殡葬管理部门直接兴办,也可以和有条件的乡、村联办。这类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有条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
(2)凡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所需土地向当地土地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益公墓:
(1)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
(2)这类公墓应由乡镇 *** 统一规划,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县、市人民 *** 批准。
(3)公益性公墓由兴建的乡、村负责管理,业务上受民政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导 。
问题二:经营性公墓需要那些手续 您好!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需要以下材料:
1、县(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书; 2、县(市)人民 *** 意见; 3、县(市)发改委意见; 4、县(市)规划局意见; 5、省、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 6、省、市林业厅(局)意见; 7、经营性公墓可行性论证报告; 8、经营性公墓示意、效果图; 9、地(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如下:
1、县(市)申请 2、地(市)审核 3、实地踏查、论证 4、省民政厅审批。
问题三:开发墓地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要写修建陵园的可行性申请报告!给县、区级民政局。要附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如获批!成立陵园建设筹建处,再跑其他手续,边跑边建,你要跑土地、环比、消防、工商、税务等,等建成大轮廓出来后,再叫民政部门验收,获准后,由民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民政厅批,批准后发给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就OK啦!
问题四:个人投资办公墓场需要哪些条件 1、申办条件
(1)经营性公墓应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兴办和管理,民政部门兴办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单位或个人联办。
(2)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3)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4)选址不在禁坟区内,即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5)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2、申办程序
(1)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2)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4)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5)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
(6)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
3、申办期限
(1)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2)民政部门初审期间,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墓服务证》。
4、需提交的材料
(1)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公墓规划图;④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2)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①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②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③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问题五:我想做公墓开发,不知道如何开始? 去当地民政部咨询,这个归他们管。
问题六:公墓开发需要什么资质 民政局的证明 土地资源局的证明 林业证明 营业执照 注册成殡葬形式的
问题七:私人可以开发公墓么 开发公墓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个人是不可以开发公墓的,即使开发了,也是违法的。要想销售墓地,必须取得相关合法公墓证书
问题八:在乡镇是否可以搞墓地开发吗?有相关政策吗?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手续? 需要土地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因为咱们国家的土地都有明确的使用权限,比如这些是耕地不能经过 *** 批准是不可以做其他用的。祝您好运!
问题九:墓地征收地皮需要什么手续,干墓地需要什么手续? 在你自己的地皮上建房子,你的地皮就会外扩
问题十:私人建造公墓国家有补助吗?都有哪些条件才可以建设公墓 没有,而且不好办,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各省市的殡葬管理办法基本都会参照这一条。所谓的殡葬事业单位也就是民政局的殡葬管理所。你可以出资与他们合建。但钱肯定是你出
法律分析: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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