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 、 二审 和再审。其中再审是根据当事人 申诉 或者 检察院抗诉 等方式启动,那么当事人该如何申诉?哪些条件下可以申诉?下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申诉 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渗槐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一、二审 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 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3、审查法院: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亮消人民法院提出。对 死刑 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敬喊知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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