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分类通常是指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
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等,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
与品位分类相对。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在组织里面,最常用的职位分类便是部门分类和等级分类,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盖了两方面的分类。
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型,二是职位设置。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特征:
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
2.职位分类所依据的根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
3.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举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布局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目的;
4.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5.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
两种分类方式互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两种分类方式有相互兼容融合的发展趋势。
扩展资料: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释义】本条是对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以及职务层次的规定。
职务层次
1.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职务层次是根据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设置的。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本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只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职位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这三类是根据公务员岗位的性质特点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进行划分的,当然除了这三大类还有一些特殊的职位,比如法官、监察官、检察官等职位,在职责、义务权利、等级任免等方面和这三大类有所区别,单独管理分类。免费领取考试资料
1、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部分,大部分公务员职位都是属于这类职位,这类职位主要是负责综合管理类的工作,包括组织协调、规划咨询、决策监督等机关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
2、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职位,主要是负责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为机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持,这个岗位的专业性比较高,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审计、公安、海关等部门,具体的职位有法医鉴定、影像技术、检验等岗位,需要用到专业技术的岗位,这类岗位还有一个特点是年资越高,经验越丰富,不可替代性越强。
3、行政执法类
这类岗位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管、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主要是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许可、处罚、收费、检查等,岗位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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