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设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行政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行政区域。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点如下:
1、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宪法是根本法,宪法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行政区域。
制度特点
1、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扩展资料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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