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抽签
1必备证件:身份z、面试通知单、笔试准考证等。
2可携带物品:钱、手表、零食等物品。个别考场允许懈怠学习资料。
3组织抽签。考生全部到场后,工作人员会组织考生进行抽签,以确定考生的考试次序及考场。多数地方是由笔试第一名开始,按照同岗位笔试成绩依次组织考生进行抽签,决定考试次序和考场。
面试流程
二、候考
考生会在候考室等候考试。候考室一般是考点所在宾馆、酒店的会议室或学校教室。考生参加完抽签后,考取相同岗位的考生会统一安排到同一候考室候考。候考室座位一般是固定安排的,考生需按照抽签顺序就座,部分考场没有严格要求可随意就座。
三、考试
考场布局:考场分为考官席、监督席、计时计分席、考生席。
四、成绩公布
成绩公布
一般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结束后成绩的公布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现场公布,另一种是事后公布。
1现场公布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成绩一般采取现场公布的方式。即:在当天所有同岗位考生考试结束后,在候分室公布同岗位考生面试成绩。一般采取读分方式或者文字公布的方式。
2事后公布
考生在面试结束后,由省人社厅网站或当地事业单位人事信息网站统一公布面试成绩。当然,你也可以登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通过站内查询来帮助你找到面试成绩。
(一)庭前审查:英国和美国的庭前审查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控诉机关起诉时只能向法官提交起诉书,不得移送任何证据及案件材料,也不得在起诉书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和偏见的材料,法官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法国和德国则实行卷宗移送主义,即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不仅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且需要移送案卷材料和一切证据,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庭审原则:
从立法上看,我国与西方各国均规定了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都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并允许新闻媒界予以报道。此外,英、美、法、德各国均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这一原则。另外法国和德国还规定了法庭审判程序应该一次连续性进行完毕的不间断原则和法庭必须依职权主动调查所有有助于案情的证据的职权调查原则。
(三)庭审开始:
英国和美国一般由经抽签和要求回避程序后组成的陪审团与法官组成法庭,法国和德国由首席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法庭。我国则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持审判或实行法官独任(简易程序)。法官宣布开庭后,一般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针对起诉书作出答辩。在英国,被告人可选择作有罪答辩,这种情况下则不再召集陪审团,不经听证和辩论直接进行裁决,也可作出无罪答辩继续进行审判;保持沉默,不作答辩或不直接答复问题的,则由陪审团对此予以确定,另外被告人还可以提出其它答辩方式,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答辩,特赦答辩,“一事不再理”的答辩及不适于答辩和受审(指精神病患者)等答辩方式。在美国,刑事审判程序分为陪审团审裁、法官审判、辩诉交易三种形式。陪审团审裁程序即在法官主持和指导下,陪审团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作出裁断。法官在裁断的基础上就定罪、量刑独立进行判决。法官审判程序即由法官负责审判的全过程,陪审团不参与审裁。在这两种程序下被告人均可选择作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作无罪答辩的,庭审继续进行。
辩诉交易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如果法庭接受此项协议,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该起刑事案件遂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这是美国独有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在法国,刑事审判有重罪审判程序、轻罪审判程序和违警罪审判程序。凡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属重罪,重罪案件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重罪法庭依据上诉法院审查庭的起诉裁定书进行审理。凡依法判处2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2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属轻罪,由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式或逮捕地的轻罪法庭管辖,不实行陪审制。判处2个月以下监禁或2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为违警罪,由违警法院受理,也不实行陪审制。在我国,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余案件则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四)法庭调查:
英国、美国的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因实行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证人证言是证据中应用最为普通的一种,绝大多数证人是由当事人提名和提问的,证人一般通过本方与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以证明或反证案件事实,询问证人的程序为:首先询问起诉方证人,其次询问被告方证人,各方证人先由本方当事人主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反询问,这种交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两轮。法国、德国的法庭调查则是由庭长或首席法官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讯问被告人,出示、核实各证据,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和核实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可作为证据的文书,引入交叉询问规则,控、辩双方可就各项证据质证、辩论。
(五)法庭辩论:
各国均规定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一般由起诉方首先发言,辩护方反驳,如此反复辩论几轮。不同的是英国和美国由起诉方作最后陈述,而法国、德国和我国则是被告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评议、判决:
在英国和美国,法庭辩论结束后,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一般由法官就适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种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不同问题所要求的证据的可信程度,不可采用的证据,本案涉及的法律等问题作出总结提示后,陪审团退庭进行评决,投票表决并作出有罪或无罪裁断,再由法官作出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判决。表决必须符合法定票数,否则无效。法国和德国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退庭评议,对不同的评议内容规定了不同的通过方法,一般按照罪过问题(是否构成有罪)、刑罚问题(加重,减轻情节等事实)、费用问题的判决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分开投票、连续进行的方法,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判决。我国则由审判长和审判员(包括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大、疑难案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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