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市警察接到报警,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克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所门前。经过现场勘察,警方怀疑凶杀嫌疑犯是尼克尔的前夫辛普森。然而辛普森杀妻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检方自始自终缺少谋杀现场的证明人,也未能找到谋杀的凶器,而且其所列的作案时间表不能服众,许多问题难以解释。最重要的是检方的血迹证据也出了问题。辛普森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裁决――1995年10月3日上午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
辛普森杀妻案审理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这里仅就其中的主要程序作一个说明。
(1)本案陪审团的组成中体现的程序正义原则。陪审制度是英美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应实行陪审团审裁的案件中,陪审团在法院的主持和指导下,享有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法院只有在陪审团做出裁决之后才能行使判决权,而且判决的性质必须与裁决的性质保持一致。这也就是说,陪审团如果裁决有罪,法官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否则,即使法官同意,也不能做出有罪判决。
(2)证据规则中体现的程序正义原则。俗话说“证据是诉讼之王”,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法庭都会采纳。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不仅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种类与来源是合法的,而且要求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即使证据所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予以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审理刑事案件时,采用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是说,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认定被告有罪。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即使某些证据被法院采信了,但并不一定就能够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在本案的庭审辩论期间,辩方律师柯克论大打种族牌,在对黑人占绝大多数的陪审团面前,反复引用福尔曼警官的种族主义谩骂和攻击,辩方的另一位律师舍克则重点攻击了警察局技术人员在搜集证据时的马虎,强调证据是如何被污染而不可靠。虽然这些问题没有一个能证明辛普森无罪,但在黑人占大多数的陪审团中间,它们已经足够能让人相信,检方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无可置疑的标准。最后,陪审团经过4个小时的审议,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裁决。
程序正义不同于实体正义,它主要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是一种明确、具体且可 *** 作的程序,是对法官和当事人的一种形式性道德约束,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程序正义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基于人性恶的人性论基础而主张对国家官员的权力运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人们倾向于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完人,人性的本质是恶的,因此谁也不能保证掌握司法权的警察、法官等不滥用权力,这就必然要求设计一种合理的程序对权力的运用做出限制。
二是英美国家的个人主义理念要求对公民的权利予以充分的保护。与代表国家、可以动用国家财政和国家强制力的检查方相比,个人的力量无疑是十分弱小的。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如“无罪推定”原则、“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等等。
三是对程序的独立价值的发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体上的公正是无法准确把握的,而程序上的公正是可以“看得见”的,因此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二是公正的诉讼程序,可以增强诉讼的理性形象,有利于民主、平等、法治等理念的传播,使判决跟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通过辛普森一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出了寻求案件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也许有人会说,注重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会导致实质上的公正。但是,正是由于这种程序的公正从而避免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给民众一种安全感。
与英美刑法对程序的重视相比,中国传统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佘祥林因杀妻入狱,11年后“被害人”佘妻突然现身,案件重审,佘祥林被法院宣告无罪重返社会。虽然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等于不正义”,但是11年的光阴人生又得几个?即使重返社会,这11年的牢狱之灾也将使佘祥林一辈子都无法回归正常的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违反法定程序,甚至于刑讯逼供,使得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被随意践踏,人权得不到应有尊重的事例不在少数。这一切的症结所在就是我国注重实体公正、轻视正当程序的司法观念,仅仅把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忽视了正当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和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程序正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还是坚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规定不动摇之外,又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规定在讯问过程中实行录音录像等制度都意味着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重视。
程序正义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的意义:
1、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
2、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3、公正的审判过程可以使各方参与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
4、通过确保裁判结论直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扩展资料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1、实质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必须蕴涵实质正义,其规定的内容应符合人之常识常情常理。在作出某种法律决定时必须严格地按照预先设定的步骤或程式进行,这种预先设定的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标准,与结果的正当性无任何关系。
2、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优越,尽管程序正义违背了社会朴素的认知乃至为社会不能容忍,也依旧会选择牺牲掉这种社会常识常理常情的结果正义,其理由在于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正义的实现需要透明化,而程序正义正是理性计算的精确量化,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程序正义
税收法定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最高立法机关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一项单列出来,强化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为公共服务筹集经费。公民有依法缴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税收是对居民财产无偿、强制征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这种关系,需要寻求一种平衡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正义的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结果的正义。
讲一个普通的道理:政府要从公民口袋里掏钱,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公民同意的正当程序就是委派代表投票决定。因此,只有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法律,才能确定税收基本制度,否则征税便缺乏法律根据和正当性基础。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就成了大多数税收的征收依据,一些“暂行条例”甚至一“暂”就是20多年。目前全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3个是经过人大立法的。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车船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就对车船税的增加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有委员呼吁“不能总想着从老百姓兜里掏钱”,有媒体报道“老百姓不是‘唐僧肉’”,引发社会热议。最终,草案没有通过,赢得公众一片赞声。正是经过这样的法定程序,经过双方力量的博弈和角力,才能达到一种平衡。
不久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突然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这种未经过立法机关讨论就上调税收的做法,备受争议。尽管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而且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但纵使有一百个可以增税的正当理由,如果不走法律程序征税、增税,确实很难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
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税负、税感以及收入状况,影响着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正是由于税收在经济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才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使之成为我国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因此,让税收法定的原则铭刻在法律条文中,既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也是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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