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江西正舵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不是传销公司

请问,江西正舵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不是传销公司,第1张

传销公司。
两公司利用微信群及线下活动对受害者洗脑,打着IPFS矿机旗号大搞资金盘项目,主要有两种盈利模式:一种是以高溢价出售矿机,赚矿机的钱;另外利用传销币模式,配合自建交易所拉盘,再砸盘套现,具体如下:
1 承诺以返还虚拟币(SDVN)的形式给受害者高利,实际上该交易所及APP均为该公司自行设计,无有效职能机构对其监管,返还币与FILECOIN无任何关联。
2 引诱受害者者以高价(约人民币8000元)购买所谓矿机,承诺每天通过下载互联网下载无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播放来获取该公司自己发行的虚拟币,实际上该矿机仅为一个网络附属存储设备,其功能单一,相当于网盘,根本无挖矿功能,仅可存储及播放。
3 引诱受害者购买其所谓的服务器,每份约6000元,承诺每天收获该公司自己发行的虚拟币,然后通过虚拟币提现来换取现金,但实际上根本见不到实体产品,只能看见账户里虚拟资产的增长。
4 引诱受害者者购买该公司股权,实际上交完钱后无任何有效文件及股权转让协议,无任何法律文件,无任何可供法律承认股权转让之文书发放。
5 不断宣传IPFS及FILECOIN上线日期,对受害者造成紧迫感,迫使其投入大额资金,但事实上FILECOIN上线日期完全不受其掌控,跟该公司无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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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舵者是一家什么公司:
正舵者领先的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技术和硬件创新型高科技公司,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点对点传输协议IPFS构建分布式存储系统,结合软硬件制定完整的分布式存储服务解决方案,为边缘存储、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打造数据存储基石,实现“存储无处不在”的美好愿景。

美国FKC(爱可欣)是一家世界级的,打着电子商务的幌子,实行传销实质的骗子公司。在中国以各种方式巨额敛财、多层次发展下线,欺骗中国消费者。它涉案金额之大(12亿人民币),涉及面之广(20多个省),涉及人数之多(50余万人)也是中国罕见的传销诈骗团伙。无独有偶,另一家跨境传销诈骗团伙婕斯也是通过走私进入中国境内!根据《健康时报》报道,美国专门披露虚假广告的非盈利组织Truth in Advertising(TINA)2017年4月对婕斯进行详细调查,细数12大“罪状”,包括100多份婕斯经销商夸大宣传案例,可疑产品使用前后对比照,混乱产品价格和消费者投诉等。2016年7月,婕斯在美国遇到一起100余名加州华人的集体诉讼案件,控告婕斯欺骗在美中国移民,鼓励他们在中国组织非法传销机构,向中国境内亲友出售婕斯产品。产品通过香港等渠道走私进入中国大陆,规避中国工商部门和海关的监控。 我国警方将FKC要犯通缉判刑。6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赵纺、张某、周某、冯某等人作为“FKC”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传销活动的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依照“FKC”公司网上传销要求,在中国境内积极组织、领导下线传销“FKC”公司保健品,从而获取巨额的返利。据检查机关初步查明,FKC国际有限公司系2003年由美籍华人赵纺、张某等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注册成立。该公司长期以所谓电子商务平台推销保健品为掩护,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注册成为会员和购买产品后获取暴利,并形成了体系严密、层次分明的金字塔形传销网络。实际上,该公司既未取得工商部门认可的企业销售资质,其产品亦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此次行动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四川,贵州,广东,江西,等多省公安厅执行在全国范围内抓捕FKC高层,头号传销头目赵纺闻讯企图逃跑,在深圳海关被抓。FKC正是利用了中国老百姓向往美好,着急一夜暴富,同时又想拥有健康的心态,利用网络,线上线下对人们进行洗脑。达到他们迅速敛财的目的。
据2019年8月最新消息,赵纺、张某等人被捕释放后,拒不悔改,重 *** 传销旧业,依旧再做违法传销活动!现在赵纺、张某二人远在美国,过着暴富的日子,遥控他手下中国传销分子实施网络诈骗,以做电子商务的幌子下,做着非法传销的勾当,为了逃避监管,服务器更是设置在美国!
美国的FKC和婕斯没有经过我国合法审批,更没有直销牌照,但却在中国猖狂的敛财!逃税漏税!虚假宣传,做资金盘!非法集资!

fkc为传销组织,不合法。

FKC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非法网络传销长达6年,涉及20余个省、市、自治区,注册会员多达60万人,该公司长期以所谓电子商务平台推销保健品为掩护,不同于传统意义的传销方式——“洗脑”、胁迫等,具有犯罪手段新颖、隐蔽性强、欺骗性强的特点,未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FKC公司的奖金制度非常诱人。犯罪嫌疑人周建华2004年6月在网站上注册了一家FKC公司超级连锁店,5年时间里直接推荐了张某等70余名下线会员,并通过下线发展下线。至案发时,其消费体系中总店数为61万家,非法获利290余万美金。

扩展资料:

传销的危害影响:

1、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跨国网络传销集团涉案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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