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兼营行为所涉及的税率与服务范围不同,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
一、纳税行为不同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二、税务处理原则不同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拓展资料一、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1、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2、在实务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关于营改增后的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法规和两者区别就是这样了,我们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财务税务处理,降低风险。总之,我们要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才能做到依法纳税、正确纳税。
二、兼营
(一)兼营的概念和特点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兼营行为。兼营不同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应视为两种应税行为。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但不负责该家具的运输,家具厂的运输设备用于其他运输业务。
(二)兼营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和特点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情形下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强调是同一项应税行为行为,原因是由于该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并同时负责运输该家具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计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混合销售中分别计算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营项目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原则下的例外情形。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中华会计网校-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营改增后兼营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销售货物业务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劳务业务则按照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劳务是建筑安装服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9%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以上涉税政策分析,只有建筑服务资质没有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建筑服务业是9%)缴纳增值税。而既有产、销售资质又有提供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规避销售劳务部门征收13%的增值税的风险,必须采用以下合同签订技巧:
第一,必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货物销售合同;一份是销售服务合同。
第二,在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海南省和湖北省等地方,可以签一份合同,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价格,并在财务上必须分开核算,分开开票。
【案例分析:A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例】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260000元,安装金额为54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货物金额为2260000元,安装金额为54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26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4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甲公司也分别核算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 2 2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 2 0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260 000
借:银行存款 — 54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铝门窗安装 — 5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45 000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签定的两份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解】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销售铝门窗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对象都是乙公司,款项都由乙公司支付,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并安装的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按照13%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
应税收入为2 260 000÷(1+13%)+545 000÷(1+13%)=2 482 300.88元;
应缴纳增值税2 482 300.88×13%= 322 699.11元
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会计上分开核算,缴纳的增值税为260 000+45 000=305 000元,比混合销售行为节约缴纳增值税322 699.11-305 000=17 69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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