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部职责
一、营销规划及推动
1、制定分公司营销规划,拓展市场,重点拓展 渠道 业务,提高渠道业务的占比,积极发展直销业务,促进分公司业务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业务政策的制定、调整、报批及落实执行
3、负责制定分公司大客户展业有关策略及服务策略参与负责分公司大项目、大客户的销售活动
4、负责分公司各项任务计划指标的落实、追踪和考核。
5、负责市场动态调研工作,及时掌握市场监管动态与同业信息情况,并对市场信息进行收集、分类、统计和分析。
6、制定和落实分公司年度营销计划,制定并分解团队年度/月度保费计划,协助、指导团队达成年度计划。
二、制度建设
1、负责制定营销团队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营销人员薪酬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营销人员 教育 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营销管理
1、负责对营销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预算和管理。
2、负责组建业务团队,负责对团队主管及营销人员的招聘、入司和转正考试及考核。
四、培训
1、负责对营销系列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形式的培训。
2、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控制。
3、负责组建 经验 丰富、充满活力的培训师资队伍负责培训策划及教务安排。
五、 其它
1、负责各销售单位与分公司各相关部门之间、各销售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保证各项工作流程的顺畅与衔接。
2、贯彻执行总、分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及相关细则并负责落实。
3、完成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险公司的主要类型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 公司法 》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专属保险公司
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该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核心职能
1、在总公司 市场营销 部的指导下,建立系统、高效的分公司营销管理体系,组织、推动和实施分公司营销活动和过程管理。
2、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在总公司市场营销部的指导下,建设分公司的营业网点布局,并建立分层级管理模式。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z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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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营销部员工和经销商的性质不一样。安利营销部员工与安利公司是雇佣关系 ,经销商与安利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一、销售代表的申请
1 申请条件
1.1 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惟申请人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教师、医务人员、境外人员、安利(中国)的正式员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的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
1.2 申请人须具有初中及以上中文学历。
2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亲自签署有关申请书及推销合同,并通过安利(中国)培训考试获发《直销员证》后,其销售代表资格方告生效。
3 申请人向安利(中国)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它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销售代表;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安利(中国)要求的资料而取得安利销售代表身份,安利(中国)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作出处理(包括取消其销售代表资格)的权利。
4 销售代表资格期限与续签规定
4.1 销售代表资格的有效期限以《销售代表推销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4.2 销售代表须于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续约手续,以延续其销售代表资格,否则有效期届满后,销售代表资格即自动失效。
4.3 销售代表自其销售代表资格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安利(中国)解除合同,60日后,则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安利(中国)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4.4 安利(中国)保留接受或拒绝与销售代表续签合同的权利。
5 夫妻申请的有关规定
5.1 如夫妻双方均有意申请“安利卡”,则两人只可联名申请,并同时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其姓名,共同拥有同一安利编号,而不可分别拥有不同的安利编号。
5.2 如夫妻一方无意或不宜申请“安利卡”,则无需在申请书上签署其姓名;如其日后有意申请且符合申请条件,则只可在征得其配偶同意的前提下办理补加配偶名的手续,而不得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
6 为了加强对于销售代表资料的有序管理,同时保证公司电脑资源的高效使用,任何失效的销售代表记录将在其安利编号失效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后从安利(中国)的电脑数据库中予以删除。
6.1 销售代表原有安利编号无论因何种原因失效,如其在失效未满6个月内即行提出新的申请,安利(中国)只会为其恢复电脑数据库中存储的原有编号资料。此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安利编号失效后,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的情形。任何滥用公司资源、以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之新安利编号,一经发现将被注销。
6.2 未经安利(中国)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安利(中国)电脑数据库中登记多于一个的安利编号,如有违反,则后申请的安利编号将被注销。此规定亦适用于在夫妻一方安利编号有效期内,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的情形。
7 安利(中国)销售代表由安利(中国)统一招募,安利(中国)保留是否接受相关人士成为销售代表的权利。
二、销售代表的责任
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2 遵守安利(中国)颁布的关于销售代表的各项营运细则、规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3 共同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3.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的声誉。
3.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
安全。
3.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安利(中国)办公室、店铺、服务网点或其它与安利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3.4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4 严格遵守业务规定
4.1 订货、销货的规定
4.1.1 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直销员证》和“安利卡”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4.1.2 应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盲目囤积产品。
4.1.3 未经安利(中国)同意,不得在安利(中国)店铺、服务网点以外的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摆卖安利产品。
4.1.4 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须出示《直销员证》、“安利卡”、《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成交前,需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安利(中国)的退货制度。成交后,需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4.1.5 统一按产品标价进行推销:不得加价售货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严禁销售代表本人或假手他人以削价、变相削价等方式推销产品。
4.1.6 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推销安利产品。
4.2 产品推广和顾客服务的规定
4.2.1 严格按照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2.2 严格按照安利(中国)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消费者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消费者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应建议消费者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安利(中国),协助安利(中国)妥善处理。
4.2.3 严禁以如下不正当的方式开展安利业务活动:
4.2.3.1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安利(中国)营业守则、营运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4.2.3.2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推销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安利卡”;
4.2.3.3误导、诱导顾客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4.2.3.4在安利(中国)经营、服务场所或其它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推销及推广业务;
4.2.3.5沿街兜售叫卖;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4.2.3.6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4.2.3.7 以夸张、曲解安利业务计划的不正当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
4.2.3.8 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推销;
4.2.3.9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4.2.3.10利用职权或正职工作便利开展安利业务活动;
4.2.3.11 开展业务工作中的其它不当行为。
4.2.4 不得利用安利资源推销或推广非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安利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它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2.5 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推广安利(中国)以外的其它市场的安利业务或推销非安利(中国)提供的来源于其它市场的安利产品。
4.2.6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它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4.2.7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安利(中国)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安利(中国)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4.2.8 严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它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4.2.9 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 *** 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4.2.10 遵从安利(中国)规定,仅在销售代表所登记的安利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推广活动。
4.2.11未经安利(中国)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安利产品、业务的广告或进行安利产品、业务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它渠道传播与散发与安利产品、业务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
4.2.12认真履行销售代表责任、义务和公司赋予的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公司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所有工作事项不可交由他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或其它亲友等)代为完成。
5 遵守业务辅销资料政策
5.1 只可使用安利(中国)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等辅销资料或辅销器具开展业务活动。销售代表因使用非安利(中国)核准的辅销资料或辅销器具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销售代表本人承担,因此令安利(中国)遭受损失的,安利(中国)将依法向其追索。
5.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安利(中国)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它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5.3 未经安利(中国)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它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5.4 必须使用安利(中国)统一格式的名片开展业务。若自行印制,则须符合安利(中国)规定的内容和样式。
6 未经安利(中国)批准,不得就与安利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介、出版单 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7 未经安利(中国)批准,不得接受与安利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其它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安利,亦须事先征得安利(中国)的同意。但不可借助安利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8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与 安利业务或产品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亦不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名义进行上述活动。
9 未经安利(中国)许可,不得擅自跨越其所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参加与安利业务或产品有关的会议、活动等。
10 不得利用与安利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1 销售代表有责任配合安利(中国)对于营业守则案件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安利(中国)的调查工作。
三、安利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 未经安利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1 将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1.2 生产、销售任何非安利(中国)提供的带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1.3 将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1.4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2 前述“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达高集团(ALTICOR Inc.),美国安利公司(AMWAY Corporation),捷星公司(QUIXTAR Inc.),捷通公司(ACCESS Business Group Inc.)等。
3 前述“安利公司商标”包括安达高,ALTICOR,安利,安丽,AMWAY,捷星,QUIXTAR,捷通,Access等在安利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
四、监督与处分
1 销售代表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利(中国)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安利(中国)提出的,安利(中国)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 销售代表若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安利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伤害的,安利(中国)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利(中国)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暂缓或取消相关荣誉奖项及表扬;不予续签或立即终止销售代表合同等。
3 销售代表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安利(中国)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4 销售代表在接到安利(中国)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利(中国)申请复查{收件单位:安利(中国)全国业务部营业守则组},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4.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安利(中国)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地区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4.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5 销售代表的配偶如有违反本守则或公司其它纪律及规章的行为,销售代表须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以任何形式规避安利(中国)营业守则约束之行为,一旦查实,安利(中国)将追究销售代表本人的违规责任。
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销售代表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利(中国)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安利(中国)利益的,安利(中国)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五、其它
1 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 安利(中国)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销售代表的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新姿》、《安利业务信息速递》等途径公布或其它方式通知销售代表,销售代表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3 所有政策以安利(中国)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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