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采取了三项具体的检查措施:一、有针对性地加强和规范用户受电装置的安全管理,督促用户加强自维线路的检查维护,彻底消除用户设备安全隐患,杜绝用户变电所入口无智能开关或开关失灵造成越级跳闸事故的发生;二、结合春季特点,做好防雷、防断线、防短路、防污秽闪络、防外力破坏和防小动物等造成季节性故障跳闸的事故发生;三、强化对无功补偿和谐波源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经济供电。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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