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民事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格式
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要求
(一)首部1标题:写“民事上诉状”。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民事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四)尾部及附项。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书证XX(名称)X件。
拒不排除除妨碍恢复原状是否构成拒执罪,是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拒不排除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排除妨碍的法院判决不具有对世效力。
对世效力对应的是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而法院的有关排除妨碍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依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判决效力的相对性规则。
判决效力只及于当事人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的原因主要是:
(1)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判决对象也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因此,判决结果只与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所称第三人均从此意)无关。故判决效力仅就特定权利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
(2)判决效力相对性是债权相对性规则的反映。在民事实体法上,权利被分为对世权(物权)和对人权(债权)两大类。但是,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后,权利人起诉通过法院向对方行使的请求权已转变为债权请求权,他要求法院确认的是(侵权)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论物权还是债权引起的诉讼,判决所确认的都是债权关系。债权相对性规则决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是判决效力相对性的实质基础。
(3)程序保障原则也要求判决效力只能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根据这一原则判决之作出必须以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辩论权、尽量运用攻防方法及其他诉讼权利为前提。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查明的。正是因为程序法赋予并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举证及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才导致当事人有承受判决约束力的责任。任何人不受他并未参加的诉讼结果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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