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因在学生管理中违反法律、侵害学生的权利而成为被告的现象不断出现。这也表明学生开始选择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下,研究高校学生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对高校学生的实体性权利研究已有一定的成果,对程序性权利的研究还非常欠缺。而程序性权利对于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又是不可或缺的,故本文旨在对高校学生程序性权利作一研究。
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公开原则、回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等。
如果你指的都是法律行为的话。
实体性行为,就是能够引起实体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程序性行为,就是指能够引起程序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举例说,A与B签订买卖合同,产生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实体性行为,由于A不履行,B将A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B起诉行为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启动,产生了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就是看他们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性质的
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如果糊涂了,就自动把上面的话删除,嘿嘿
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决议。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程序性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驶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
实质问题是: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发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作出关于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时,也需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来决定。
1) 陈述性知识:是关于事物及其关系的知识,或者说是关于“是什么”的知识,包括对事实,规则,事件等信息的表达。
程序性知识:是关于完成某项任务的行为或 *** 作步骤的知识,或者说是关于“如何做”的知识。它包括一切为了进行信息转换活动而采取的具体 *** 作程序。
程序性问题是关于审判程序的问题。
实体性问题是关于对实体权利的判决问题。
比如刑事诉讼,程序性问题,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审理是否公开进行等;实体性问题,如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罚。
简单来说,程序法是规定处理程序的,实体法规定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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