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概念从广义而言,包括“程序法典式”和“程序规则式”两种程序法形式,前者是独体形式,后者是散杂形式。独体形式的程序法,除了三部“诉讼法”以外,还包括其他以程序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散杂形式的程序法,是指掺杂在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则,有的独立成章、节、条、款,有的则与实体性规范紧密结合不能分离。
我国现行独体形式的程序法即“程序法典式”程序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法、组织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四种类别。
诉讼程序法是指传统意义的“程序法”,是典型的“程序法”。参与此项法律活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都属于诉讼程序法。
组织程序法是指依法设立或依选举程序产生国家机构或组织的程序性法律文件,也称“组织法”。其内容围绕机构的职能、权限设置了许多程序性规范,所以可以纳入程序法体系。我国现有的组织程序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
立法程序法是指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程序性法律文件,通常称为“立法法”。我国现行的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都属于立法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各类行政管理活动的程序性法律文件。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审计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法、招标投标法、户口登记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条例等,都属于行政程序法。
“程序规则式”程序法,依其布局的整散状况又可分为“独立程序规则”和“附属程序规则”两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属实体法体式,分为11章,其中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和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共计33条,基本上属于程序性规范,这两章则属于“独立程序规则”。其他各章中又有散见的“附属程序规则”,例如第十章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这个条文涉及“申请人”、“国际单位”、“国际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等多个国际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关系,程序规则寓于实体性规范之中。
实际法是什么?我只知道实体法
1、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一、功能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zhi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
2、实体法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二、内容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2、实体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三、地位不同
1、程序法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
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2、实体法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你看的是基础部分吧,很容易被那些拗口的字弄糊涂的,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
实体规则就是实体法的规则,程序规则就是程序法的规则。
简单说,程序,就是法院判案的步骤,实体,就是法院判案的依据。我这是举例,并不是说实体和程序只跟法院有关系。
你问具体的内容,我再比如:我欠钱要还,杀人要偿命,这就是实体规则,就是实体法的规定。我欠你的钱不还,你要去法院告我,要先起诉,等立案受理缴纳诉讼费,法院才向我发传票,告知你诉我,这个就是程序规则,就是程序法的规定。
所以,你弄简单点,就是一个实体法,一个程序法。还不懂,就理解为,一个是依据理由,一个是步骤手续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途径。
所谓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谓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两种方式。
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之所以具有程序性特征,主要是因为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而且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
总之,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是通过法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体现和调整、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扩展资料
法的本质,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本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就是说,三个私有制社会的法分别代表了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
奴隶主、封建主的思想家也往往说,法代表了神、上帝的意志,他们实际上是将奴隶主、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资产阶级思想家比他们进了一步,他们往往说,法代表了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实际上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当作抽象的、超阶级的公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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